【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据新京报报道,7月20日,余先生称江西南昌一家民营医院在未告知他们的情况下,6月10日给他未成年的女儿做了流产手术,他母亲无意中发现病历才知晓此事。余先生称,手术协议书、麻醉协议书上的签字人他们根本就不认识。事发医院工作人员当时回应称,相关科室正在处理此事,手术前余先生女儿告知医生她已经参加工作。余先生则称,他女儿仍在上学。
7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近期,我委接到群众反映,新时代妇女儿童医院对未成年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监护人不知情。我委第一时间启动专项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知情同意告知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下一步,我委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医疗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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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明显不合规的签字单,是怎么一路通关走到手术台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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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光明网
首先,实名挂号已经是我国医疗机构的基本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医院通过挂号信息就能够知道患者的年龄,原则上不需要患者口头称“已经参加工作”来判断是否成年。
随着身份证实名登记、电子病历以及互联网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医疗机构核实患者年龄和身份的能力,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强。越是在技术条件成熟的今天,程序上的疏漏就越难被理解为单纯的失误。
在这个基础上,《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和“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均属于意见列明的报告情形,医生有强制报告的法律义务。
对于已经符合强制报告条件的情形,医疗机构不能仅因当事人称“双方是情侣”“属于自愿”就自行决定不报告。性行为是否自愿、是否存在胁迫、欺骗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情形,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认定,而非由医疗人员依据有限信息作出最终判断。
从目前公开报道来看,此案尚不能完全脱离“不法侵害”的可能,如果该未成年人属于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形,而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则可能影响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并介入保护,或有使未成年人继续遭受侵害的隐患。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称,该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知情同意告知义务的行为。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终止妊娠行为,是否需要监护人参与,应依据患者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关医疗规范依法判断,而不能由医疗机构自行忽略。医院不能仅凭患者口头陈述“已经工作”,未经身份核验就认定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更不能以此替代必要的身份核验和法定医疗程序。
但也有人提出一种基于现实的担忧:如果未成年人因为害怕家长责备,不敢告知父母,而医院又坚持必须通知监护人,是否可能导致她们错过最佳手术时机,甚至选择更加危险的非法途径?
未成年人意外怀孕,往往心理压力巨大,家庭关系也有可能比较紧张。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依据个人判断“自行决定”“出于好心通融”。在法律规定需要履行告知、同意或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行;如果存在例外,也应当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制处理,而不能由单个医疗机构自行突破程序。
此案中,一个自称“哥哥”的人堂而皇之地在手术和麻醉同意书上落笔,则显得有点“荒唐”。女方家长称“我们根本不认识这个人,刚刚成年,医院说是她‘哥哥’,我就一个女儿”。
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等文件,既关系到患者是否充分了解医疗风险,也关系到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医院需要进一步说明:“哥哥”的身份如何确认?其是否具有法定代理资格?医务人员依据什么允许其签署相关文件?
当然,现阶段公开信息主要来自家属陈述和卫健部门通报,具体签字人的身份、签署过程、医院审核流程等事实,仍需等待进一步调查结果确认。
无论最终调查结果如何,一个基本原则不应被动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医疗决定中,程序本身就是保护机制的一部分。在患者可能处于弱势的情况下,通过身份核验、风险说明等程序,以及必要的监督机制,避免重要决定被草率作出。如果不按程序来,最终承担后果的可能还是未成年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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