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的夜晚,对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庙后村村民姜先娟、孔祥培夫妇而言,是一段难以承受的记忆。就在两天前的3月4日,莱山区人民法院刚刚出具(2024)鲁0613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姜先娟对父母遗留的庙后西街36号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及相应拆迁补偿利益;然而仅仅48小时后,莱山区初家街道庙后村村委主任姜德方在姜先娟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人手将房屋连夜强行拆除。一纸生效法律文书面前,一栋已归属特定权利人的房屋,一夜之间化为瓦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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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试图厘清这一夜强拆事件的来龙去脉,一个本该被基层社会津津乐道的“孝道故事”却以这样的方式走到了法治的镜前。百善孝为先——这本应是一个家族、村落共同守护的中华传统美德,却在拆迁利益面前被抛入漩涡。情与法的天平,在庙后村这个春天的夜晚剧烈摇晃。
百善孝为先:一份遗嘱背后的二十年孝行
打开时间线,我们要先回到2022年11月8日。这一天,姜某礼、郝淑英(姜先娟的父母)两位老人郑重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开篇即写明:“因我二人常年由女儿姜先娟尽心尽力照顾”。寥寥数语,背后却是姜先娟、孔祥培夫妇二十年如一日的孝行。
1986年,姜先娟从莱山区初家街道庙后村嫁至孔家滩村。娘家的父母日渐年高,尤其是母亲郝淑英晚年行动不便后,作为闺女女婿的孔祥培,能像对待自己生母一样伺候丈母娘,给老人端屎端尿、给老人洗澡。在胶东不少农村的传统观念里,女儿出嫁后赡养娘家父母并不罕见,但 女婿能够二十年不辍、亲身承担本属于儿子职责的脏活累活,堪称中华民族传统孝道在当代基层的典型代表。
也正是基于这份长年累月的悉心照料,姜某礼、郝淑英老两口在遗嘱中明确决定:将位于庙后西街36号的房屋指定由女儿姜先娟一人继承,将来房屋若遇拆迁,所得利益亦一并归姜先娟所有;并约定拆迁款优先用于二老养老,一切养老退休费用由姜先娟全部承担。遗嘱上有立遗嘱人姜某礼、郝淑英的亲笔签名捺印,有两位见证人的当场见证,落款日期清晰可考,形式要件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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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姜某礼、郝淑英所立遗嘱第一页(写明"常年由女儿姜先娟尽心尽力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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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遗嘱第二页(见证人签字、立遗嘱日期2022年11月8日)
百善孝为先,尽心尽力照顾老人二十余年的姜先娟夫妇,本应是基层村委会重点肯定、大力宣扬的孝道典型,是让广大村民争相效仿的身边榜样。而庙后村委却用随后发生的事实,让这份沉甸甸的孝行,付出了最昂贵的代价。
从白纸黑字到强拆废墟:还原事件72小时
2023年11月9日:母亲郝淑英因病去世,遗嘱所涉母亲那一半房产的所有权,依遗嘱与法定继承规则,正式由姜先娟一人取得。此时,庙后西街36号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已分属:父亲姜某礼拥有二分之一的个人部分,女儿姜先娟拥有母亲遗赠所得的二分之一。
2023年12月18日上午:庙后村委会主任姜德方通知姜先娟到村委会办公室“商谈拆迁补偿事宜”。到场的除了村委主任姜德方,还有父亲姜某礼、弟弟姜某鹏,以及村委聘请的顾问律师。父亲当场表示同意签字,但姜先娟明确表态:在拆迁补偿未到位、且其母亲所遗赠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尚需落实的情况下,拆迁协议必须由其本人签字,仅由父亲单独签字的协议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场由此发生争议,姜德方随即报警,初家派出所出警后将姜先娟的儿子带至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
2023年12月19日:姜先娟以书面形式向庙后村委会发出《通知函》,重申父亲姜某礼对房屋不享有单独所有权,其已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贵委承担。然而,这封加盖了姜先娟印章的特快专递,庙后村委会竟然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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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姜先娟2023年12月19日致庙后村委会的《通知函》
2024年1月11日:姜先娟依法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母亲所遗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由其继承取得,相应拆迁补偿利益归其所有。
2024年3月4日:莱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鲁0613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位于庙后西街36号房屋所有权二分之一份额由原告姜先娟继承取得,相应的征收拆迁补偿利益归原告姜先娟所有。调解书由莱山区人民法院盖章确认。
2024年3月5日,姜先娟将调解书复印件送至庙后村村委,正式确定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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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民事调解书第二页(确认姜先娟继承二分之一所有权及拆迁补偿利益)
2024年3月6日夜间:在姜先娟将调解书送达庙后村委会的第二天,村委主任姜德方组织相关人员,在姜先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连夜非法强行拆除。当姜先娟事后质问村委主任姜德方时,姜主任竟以“你父亲同意拆除房屋”作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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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之辨:村委主任“深夜紧急拆除”行为的双重追问
一纸生效法律文书面前,一栋产权清晰的房屋,被一村之主在深夜悄然拆为瓦砾。面对这一行为,我们不得不追问:
(一)这是公职行为,还是私自行为?
如果是公职行为,那么,在房屋已经面临旧村改造拆迁、庙后西街36号本就属于拆迁范围之内的情况下,该房屋并非拒不拆迁的“钉子户”。国家法律保护村民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补偿标准、法律责任均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征收与补偿行为,必须权属清晰、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签字齐全。本案中,房屋二分之一所有权已由法院调解书明确归姜先娟所有,未经其本人同意、未经任何法定征收程序、在深夜以“紧急”为名强行拆除——这与国家法律明确背道而驰,是典型的违法征收、违法拆除行为,相关责任人难逃行政违法乃至行政赔偿的严重后果。
如果是私自行为,那么,被拆除的庙后西街36号房屋,折算成拆迁补偿款价值60余万元,属于姜先娟的一半已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毁坏财物价值3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档次的常见标准,依法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你父亲同意”,能否成为强拆挡箭牌?
姜德方在被质问时抛出的理由,是“你父亲同意拆除房屋”。但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
第一,父亲姜某礼本身只对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个人所有权,对另外二分之一(即郝淑英遗留给姜先娟的部分)根本不享有处分权。父亲“同意”的范围,仅及于其本人所有的二分之一,超越这一范围的“同意”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即便父亲在事后真的签署过任何“同意”性文件,也是在法院调解书已经生效、姜先娟继承权已经依法确认之后。此时的父亲,客观上已无任何单独处分该房屋的资格。
第三,2023年12月18日现场,姜先娟已当面、明确、清晰地表态:“拆迁协议必须我签字,仅有我父亲签字协议无效。”村委会主任姜德方明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明知法定签字人尚未签字,仍以“你父亲同意”为由组织深夜强拆——这不是疏忽,不是误解,这是典型的明知故犯。
情理之问:基层治理应当弘扬什么、否定什么
这已不再是一个孤立的强拆故事,而是一面映照基层治理理念的镜子。我们至少要追问以下三组情理之问:
第一问:基层村委会,应该弘扬怎样的乡风?
姜先娟、孔祥培夫妇赡养娘家父母二十余年,女婿给岳母端屎端尿、洗澡,这在胶东农村是能写进村史、挂上"好媳妇""好女婿"匾额的孝行典型。这样的身边榜样,庙后村委会本应重点肯定、大力宣扬,让广大村民争相效仿。然而庙后村委选择的是另一条路——在孝行典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时,用深夜强拆让她们付出最昂贵的代价。
第二问:基层干部,应该敬畏怎样的法律?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早已庄严写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更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基层干部而言,不是可以选择性适用的“工具书”,而是必须一体遵循的行为边界。于法相悖的事,哪怕披着“集体利益”的外衣,也必须坚决不做。
第三问:基层治理,应该保护谁的合法权益?
拆迁改造,本是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升村容村貌的民生工程,而非法治盲区。在房屋产权已经因继承、遗嘱、生效法律文书而清晰化之后,拆迁补偿的归属与分配,只能以生效法律文书和全体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任何借“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之名,行侵害特定权利人合法权益之实的行为,都不是真正的基层治理,而是对法治的公然挑衅。
结语:让孝道得到尊崇,让法律得到敬畏
庙后村这起深夜强拆事件,于情理不合——它让一位尽孝二十余年的女儿失去房屋,让一位伺候岳母的女婿失去尊严。
于法相悖——它公然挑战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公然践踏《宪法》第十三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然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正义。
我们殷切期待——
期待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对庙后村委会及村委主任姜德方的法律责任,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认定;
期待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对深夜强拆所造成的房屋价值的损失,依法启动刑事与民事双重追责;
期待基层治理者真正读懂——弘扬中华传统孝道、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才是基层干部最该做的事。对该违法拆迁事件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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