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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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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里的几声异响,
几只兽夹的悄然合拢。
他以为这只是一顿不起眼的“野味加餐”,却不知自己早已踏入了法律的禁区。
近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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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 月至 2026 年 3 月,戴某在当地村镇周边山林私自安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捕猎器具,多次上山捕猎野生动物,先后捕获 3 只野生豹猫并自行食用。
经专业机构鉴定,豹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 7500 元,涉案 3 只总价值 22500 元;被告人使用的兽夹等器具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掌握后,民警电话通知戴某配合调查,其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捕猎、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事实。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兽夹等捕猎工具零部件共计一百零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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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判决
经查,被告人戴某为满足个人口腹之欲,长期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使用禁用兽夹等工具猎捕豹猫,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当地生态资源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戴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止,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2.扣押在案的兽夹等全部捕猎工具及零部件,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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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该案中豹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关乎区域生态系统稳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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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心存侥幸,使用兽夹、电网、毒药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2.不要因猎奇尝鲜食用野生动物,接触野生动物前应当辨识清楚是否属于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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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受伤或受困的野生动物,请及时联系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切勿擅自处置;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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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瑞
一审:王一婷
二审:刘毅刚
三审:易虹妍
案例来源:辰溪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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