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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年8月,李某以“子女投靠父母”为由向某省甲县B派出所提出申请,拟将婚生女王小某户口由乙县某村迁入甲县某村,并提交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某省甲县B派出所受理后,将王小某户口迁移至甲县某村。王某得知婚生女王小某迁出户口,认为其亦是王小某的合法监护人,因此不同意王小某进行户口迁移。其认为某省乙县A派出所迁移户口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作为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撤销案涉户口迁出行政行为。某省乙县A派出所辩称王某所诉事实不存在,上述户口迁移业务系由某省甲县B派出所办理,被告主体错误,请求驳回王某诉求。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着力推进“一次办好”,优化办理流程,简化迁移手续。原告所诉王小某户口迁移系经由某省甲县B派出所受理并办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王某以某省乙县A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王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亦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均与一审法院保持一致。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公安机关通过线上审批方式办理公民“省内户口迁移”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认定,以及此类行政诉讼中适格行政主体的确定。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依法对公民的人口基本信息进行收集、确认、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涵盖公民出生登记、死亡登记、亲属关系登记等法定事项,与教育资源分配、就业保障、社会福利供给等公共资源配置息息相关。本案所涉的省内户口迁移行政争议,均系围绕该制度的具体实施而展开,其核心审查要点亦应结合户籍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改革政策予以明确。
(一)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具有合法性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履行程序,以及案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被诉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等进行审查。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第13条第一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上述条款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基本程序,即公民的户口迁入、迁出要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进行申报登记。本案中,某省甲县B派出所直接办理王小某的户口迁移业务并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基础。从职权管辖来看,王小某户口迁移前由某省乙县A派出所负责行政管理,迁移后由某省甲县B派出所承接管理职责,两地派出所均隶属于某省公安厅统筹管理,因此,无论是迁出申报还是迁入申报,均未突破法定管辖边界。结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设置,迁入地派出所作为法定户口登记机关,依法享有办理辖区内户口迁入登记及相关迁移业务的职权,由其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并未超出法定职责范围。
(二)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具有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旨在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是否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案中,某省甲县B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契合户籍制度改革发展趋势,符合行政便民原则,具有充分合理性。
首先,人口流动新形势对户籍管理服务提出新要求。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生活节奏加快的影响,加之因就业、生态环境、教育等因素的迁移需求,人口跨区域流动量逐年攀升,传统户籍迁移流程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要。其次,国家层面户籍改革政策为流程优化提供明确依据。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公安部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为简化户口迁移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供了政策支撑。再次,地方配套措施为流程简化提供实践可行性。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优化户籍办理流程。以山东省为例,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1+6”综合服务模式的通知》,拓展延伸了“一网通办”范围,提高了对“山东微警务”“爱山东”APP等线上网办的程度,推进高频事项“全省通办”,最大限度实现“就近办”“一地办”,明确省内户口迁移仅需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全程办理,无需再履行迁出申报、领取迁移证等繁琐步骤。最后,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是《户口登记条例》的细化与发展,流程优化是户籍制度发展与便民需求的必然结果。国务院颁发的政策法规及各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实施办法,是在坚持《户口登记条例》的核心精神与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通过将信息技术与户籍管理深度融合,推动我国户籍制度从固定化、纸质化迈向数字化、智能化、便民化。
(三)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未损害户籍迁移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认案涉户口迁移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后,进一步审查其是否损害迁移人的合法权益,是全面评价该行政行为的重要环节。本案中,某省甲县B派出所办理王小某户口迁移业务,不仅未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反而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方面,自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婚生女王小某一直跟随李某生活,将其户籍迁移至李某所在地,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福利保障,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求。另一方面,李某作为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王某的诉求实质是与李某之间的监护权争议,该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双方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并不影响李某作为监护人,为保障被监护人生活、教育便利而办理户口迁移的行为。
综上,某省甲县B派出所直接办理王小某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合法、合理且未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原户籍登记机关并非作出案涉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备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裁判观点一致,有效厘清了户籍改革“全省通办”背景下,行政机关的权责边界和户籍迁移类行政案件的被告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引。同时,本案通过司法审查,依法确认了户籍便民改革措施的合法性,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推进“一次办好”等便民举措,又通过明确起诉条件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推动户籍便民改革从政策层面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实际权益,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撰写人:胡倚悦 张瑶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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