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停车难问题,上海一小区业委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在小区健身会所正门口设置4个停车位,仅预留1.65米宽通道。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这起民生纠纷案件,健身会所将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设置在会所正门口的4个停车位。
时间回溯至2023年7月,该小区多名业主反映车位紧张。为此,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改造方案》,授权业委会根据实际停车需求重新规划、划分小区停车位。业委会先后拟定并公示5套改造方案,最终确定在小区健身会所正门口划定4个标准停车位,车位与会所正门之间仅预留约1.65米的通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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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院提供示意图。
该改造举措引发健身会所经营者强烈异议。经营者认为,现场预留通道过于狭窄,无法满足车辆卸货、正常通行需求,严重影响会所日常经营;同时,会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车辆无法进场施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对此,小区业委会辩称,业主大会决议及业委会相关决定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车位划分方案合法有效。业主大会依法享有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方式的决定权,预留通道不会影响会所正常通行。物业公司则表示,其仅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确定的方案,无权擅自调整。
法院经审理及现场勘查查明,1.65米宽通道仅可供行人通行,无法满足车辆通行条件。健身会所作为经营性场所,狭窄通道不仅阻碍顾客正常进出、影响客流,还彻底阻断货物装卸车辆通行,直接损害会所合法经营权益。同时,会所正门区域设置停车位,严重挤占应急救援通行空间,阻碍应急车辆进场处置突发险情,存在显著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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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健身会所正门口设置4个停车位。
法院指出,业委会制定车位划分方案时,虽依规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履行公示程序,但未充分考量健身会所这一利害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全面评估方案可能造成的经营影响及安全风险,方案制定存在明显疏漏。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拆除健身会所正门处设置的4个停车位,恢复场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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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停车位设置位置。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法官朱烨表示,业主共同决策必须恪守公平合理原则。实践中,部分业委会存在“经业主表决通过即完全合法”的认知误区,忽视决议的合理性、公平性,极易造成多数决滥用、损害少数主体合法权益,不利于小区基层治理和邻里和谐。
法官强调,物业公司并非业委会决议的被动执行者,作为小区专业物业服务管理主体,其负有独立的审慎履职义务,不得机械、盲目配合执行存在缺陷、存有隐患的不合理决议。
法官同时提醒,业委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有权益自治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小区共有部分管理、维护、合理处置的权限,但小区自治管理权并非绝对、不受约束。唯有严守法律边界、兼顾各方合法民事权益,才能充分发挥小区自治效能,实现公共资源公平、良性、可持续利用,维护社区秩序和谐稳定。
来源:法治日报(记者 张海燕)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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