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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豪杀了女友,然后开车去派出所投案。
有人认为,自首了,说不定能捡回一条命。
王玉琴律师却认为,自首也没用,师某豪亲手把自己的生路一步步堵死了。
不是法律冷血,是他亲手断送了自首本可争取的从宽可能。在那令人窒息的七十六分钟里,他一步一步把自己推向了死刑的终点。
蹲守八小时、脚垫下藏双刃刀、捅刺脖颈、流血不救、盖棉被、确认死亡才投案,这些都是“不足以从轻处罚”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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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从来不是免死金牌。《刑法》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相关刑事政策规定:即使有自首,也绝不从宽的例外情形,一是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二是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
师某豪把这两条全占了。
一审判决写得很清楚:
本案虽因感情纠葛引发且有自首情节,但师某豪杀人意志坚决、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说白了就是,师某豪把死刑加重情节直接拉满。每一步,都在堵死自己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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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蓄意谋杀,不是激情杀人。
师某豪在地下车库蹲守数小时,车内提前藏好长约三十厘米的双刃刀,再将被害人带至偏僻路段。
这不是争吵后的冲动失手,是有计划、有准备的伏击。预谋杀人比激情杀人的主观恶性重得多,这是师某豪作死的第一步。
第二,手段残忍,直奔夺命。
董某某提出分手,师某豪直接抽刀对准右侧脖颈猛捅,致椎动脉离断。一审他承认故意杀人,二审却改口称故意伤害。但捅刺颈部这个动作,本身就是故意杀人最直接的证明。
供述不稳定,自首里最后那点“态度分”也被他自己削没了。
第三,事后冷血,毫无悔意。
行凶之后,他没有打急救电话,没有做任何抢救。他先发微信给堂弟:“我把她杀了。”再取出棉被盖在被害人还在流血的身上。
做完这一切,他没有马上去派出所,而是在车里等了七十六分钟,确认人已经死亡,才去投案。
这不是悔罪,这是冷血的收尾。走到这一步,生路已经几乎堵死。
第四,长期暴力,没有挽救可能。
师某豪的暴力不是案发才开始的。董某某的日记里记满了被掐脖子、被刀架脖子、被烟头烫伤、被扯断项链的痛苦经历,手机里存满了伤害累累的照片。
师某豪的暴力不断升级,最终杀人,长期的暴力证明,他已没有挽救的可能。
第五,恶意利用程序,生路彻底堵死。
自首制度是为了鼓励真诚悔罪。但先杀人、再掩盖、再拖延、确认死亡才去投案,已经偏离了自首制度的初衷。这不是真诚悔罪后的主动归案,是走投无路时把“自首”当保命符的投机行为。
这恰恰踩中了最高人民法院划定的第二条红线——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至此,生路彻底堵死。
蹲守数小时、藏刀捅颈、看女友流血七十六分钟不施救、确认死亡才投案,这样的自首若还能保命,死刑制度还有什么意义?
二审尚未宣判,但我确信法律会给出答案:
自首是给真诚悔罪的人留的一扇窄门,不是给罪大恶极者准备的逃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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