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个性侵案件我看不复杂,网友来看看:
近日,一位来自广东的陈女士(化名)联系@热度新闻 记者,称在2025年11月1日,一男子孔某趁她聚餐醉酒、丧失反抗能力之际,将其带至酒店实施侵害,一审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陈女士认为案件存在定罪错误、量刑畸轻等问题,目前已正式提交抗诉申请书,全力争取依法改判为强奸罪,案件处于抗诉审查阶段。
首先,我表明态度,陈女士若主张成功,获得司法部门支持,将罪犯重判,我非常祝贺。就是判枪毙,我都拥护赞成。
但本案并不是什么高难案件,没那么多弯弯绕绕。我简单说说。
陈女士提供的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25年10月31日晚,男子孔某与陈女士一同参加朋友生日聚餐,席间共同饮酒。2025年11月1日凌晨1时55分许,孔某趁陈女士深度醉酒、意识模糊、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将其私自带至广州市越秀区某宾馆开房。后对陈女士实施搂抱、亲吻、抚摸下体等侵害行为,随后自行先行离开酒店。当日凌晨6时许,陈女士酒醒后发现自身赤裸,当即选择报警。
对醉酒女的性侵是猥亵还是强奸?
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奸淫目的,也就是意图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罪仅以通过抚摸、亲吻、搂抱等行为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不具备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女性意志,实施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便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也构成强奸未遂)。强制猥亵罪仅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动作,比如自身的宽衣解带等行为。
女性醉酒后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此时犯罪行为人利用该状态实施性侵害,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即便尚未完成性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强奸(未遂)。
如果对醉酒女行为人仅实施了搂抱、抚摸、亲吻等行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奸淫意图,一般只会以强制猥亵罪定罪。
若在同一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先实施猥亵,后续又转而实施强奸行为,会按照吸收犯原则,直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两个行为间隔时间长、空间发生变化,则可能数罪并罚。
广东陈女士受害案的犯罪行为若仅是法院判决书表述的“搂抱、亲吻、抚摸下体”行为,从罪名定性上,以强制猥亵罪定罪我看是没有问题的。“随后自行先行离开酒店”的表述,很大程度上能说明犯罪行为未实施更严重的犯罪。
若是定强奸罪,正如前述,其强奸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均很难证明,实际上就本案来说也我认为也无法证明。该事件发生在酒店房间内,不可能有监控的,女子指控男子强奸的任何客观行为无法展现。而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本身就很高,单凭以女子的一面之词,司法部门是不可能认定的。
至于认定强制猥亵,证据工作上要容易些。
可以通过人体生物痕迹来认定。现场遗留的毛发、皮屑、唾液斑等,通过DNA鉴定可直接关联嫌疑人和案发现场,证明双方存在近距离肢体接触。受害者身体上提取到的嫌疑人指纹、掌纹,可证实行为人有触摸受害者身体的动作。
本律提醒,遭遇猥亵(包括强奸)后第一时间不要清洗身体、不要更换衣物,而是立马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人身检查和生物检材提取,避免关键证据灭失、破坏。
广东陈女士遭遇性侵,无外乎就是强制猥亵或者强奸,在强奸证据缺失(行为和生物检材均缺),猥亵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定强制猥亵是水到渠成的,也是最稳妥的,直接是铁案。哪怕有强奸可能,但存疑,还得坚持疑罪从无,不按照强奸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孔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时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备坦白情节为由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我看下来,从事实到法律,这案件判的挺妥当的。
除非出现了重大新证据,否则陈女士的抗诉主张得不到支持的。
陈女士的抗诉主张虽不太赞同,但陈女士的精神我很赞同。据报道,法院判决后,孔某的妻子曾写下整整三页亲笔信向陈女士作出道歉,同时主动提出,愿意向陈女士支付4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金,核心诉求就是换取谅解、达成和解,陈女士并未接受。
陈女士硬气,对坏蛋是不能有任何让步的。40万元不要也罢,要了,就丢架子了。但依法应当得到的损害赔偿,该要还是要主张的,不必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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