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一句话政策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文号
国务院第586号令
核心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政策网址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g/202011/t20201103_394950.html
办理地点
长春市南环城路1958号,吉林人事考试大厦。
受理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材料
1.收到首次鉴定结论时间证明原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医学医学诊断证明,并加盖有效印章;
4.身份证复印件4张,2寸彩照3张。
咨询电话
0431-85138877
办理网址
https://zhrs.hrss.jl.gov.cn/jlzhrs/powerAll/queryQx.do?rowGuid=becd5022-6fe0-4c14-9c04-6c6499fe356f&tasktype=20&OnlineHandleDepth=5&ZTYPE=gr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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