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了!湖南长沙,女店主见6岁儿子生殖器红肿,怀疑是42岁相邻商户“猥亵”导致,跑上门去找对方评理,不料对方恼羞成怒,认为女子在污蔑他的名声,跑到女子店里拉上卷闸门就开始动手,双方冲突过程中导致女子脑震荡,女子起诉索赔25705元,对方却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或互殴中的次要过错方,且女子污蔑自己有过错,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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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麓谷景和园小区,15栋楼下两间门面挨得很近,左边是袁娟经营的绿园生鲜超市,右边是徐华开的乐尔乐超市,都是做周边小区居民的生意,平时进出买菜的人来人往,两家虽是邻里但也暗暗较着劲。
袁娟与丈夫叫舒某育有一个6岁的儿子小舒,平时放学了常在超市里写作业、在门口玩;42岁的徐华是本地商户,性子看起来有点横,两店相邻久了,难免有些磕碰积怨。
事发当日下午3点来钟,春日的阳光斜照在小区道上,袁娟在生鲜超市里理货,小儿子舒某在店门口蹲着玩饼干,没多久她发现孩子不对劲。
老是捂着下身喊疼,脱下来一看生殖器红肿、排尿都困难,孩子哭着说刚才徐华叔叔过来逗他,拿手弄了他的私处,还把他的脑袋往地上按着吃饼干。
袁娟一听火气直冲头顶,自己是做正当生意的女人,孩子才6岁不到,哪受得了这种事,也没多想就揣着气冲去隔壁的乐尔乐超市找徐华评理,开口就要他给个说法、道个歉。
徐华被当众质疑“猥亵幼童”,觉得在店里员工和顾客面前丢了面子,脸色瞬间沉下来,不仅不认,还口出恶言,两人隔着柜台吵了几句。
这口气徐华显然没咽下去,没过几分钟,他甩手离开自己店,大步跨到绿园生鲜门口,伸手抓住正在营业的卷闸门猛地往下拉,发出“哗啦”一声巨响,半掩的门被拉下半截,店里光线一下暗下来,顾客都吓了一跳。
他扬言要打死袁娟,跨进店里就跟袁娟继续吵,话越说越冲,随即演变成推搡,袁娟也不甘示弱,两人在窄窄的货架过道里扭打起来。
徐华挥拳头砸向袁娟头额部,抬脚踢她前胸,顺手抓了旁边铁器划到她右手掌,两处裂伤加起来2.5厘米,血一下子涌出来,袁娟头痛头晕、胸痛胸闷,意识都有点模糊,站着直打晃,当场呕吐了5次,脸色煞白。
丈夫舒某在里屋听见动静跑出来,见老婆满手是血、摇摇欲坠,赶紧拨110和120,救护车把袁娟送进医院神经外科、胸外科,急诊诊为脑震荡、额部头皮挫伤、胸前壁软组织挫伤、右手掌皮肤裂伤,出血约10毫升止不住,只能留院观察治疗。
在医院住2天后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右手伤口按时消毒换药,若出现头痛呕吐、红肿渗出要及时复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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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舒也被带到做了B超,门诊病历写“阴茎稍肿胀、局部压痛、软组织挫伤”,花了126元检查费,孩子吓得好几天不敢单独出门。
警方很快出具鉴定意见:袁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情闹大后,派出所也介入调了笔录,但猥亵一节徐华始终否认,刑事上未定罪,可殴打致伤是板上钉钉。
袁娟出院后算过账,认为自己的损失共计25705元,其中精神抚慰金4000元、律师费5000元,她觉得徐华先疑似猥亵孩子、再上门拉门打架,全是过错方,该全额赔。
徐华到庭却全盘否认:自己没猥亵舒某,也没殴打袁娟,是她先纠集员工动手,自己只是防卫或被动反击,她手伤是自个刮的;还说两原告应分开立案,误工费无证明、营养费无医嘱、精神金无依据、律师费无发票不合法,最多承担30%以下甚至不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相邻纠纷中主动引发冲突并实施殴打致轻微伤的,即便涉及前置名誉争议(如猥亵指控),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其核心侵权责任,受害人对冲突升级无明显过错的,侵权人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徐华因袁娟评理(即便评理方式欠妥)即主动至其店拉卷闸门、言语威胁并动手殴打,致袁娟脑震荡、手部裂伤轻微伤,该殴打行为独立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猥亵争议是否定罪不影响殴打致伤的因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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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辩称防卫、受害人先动手但未举证(无监控、证人证明其被攻击在先),依民事诉讼法第67条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认定其全责或近全责,体现“谁过错谁担责”的基本归责,也警示邻里争议应报警处理而非私力报复殴打。
其次,母子因同一冲突事件受损的可以合并审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权受侵害虽伤情轻,但有门诊记录的也应纳入赔偿范围,避免分案增加诉累。
本案中舒某作为袁娟之子,其软组织挫伤有B超及门诊病历佐证,与徐华前置行为(疑似猥亵)及后续冲突现场混乱有关,虽未达轻微伤,但1256元检查费属合理支出。
法院将两原告一并处理,符合民诉法关于共同诉讼的便利原则,也认可亲属间因同一侵权引发的多人损害可同案裁判,只要各自主张明确、证据独立(舒某医疗费单列)。
这也提示家长:孩子遭疑似猥亵或冲突受伤,第一时间报警、就医、留门诊记录,即便刑事不立,民事也能就实际检查治疗费索赔,不能因“伤轻”忽略取证。
综上,法院认定袁娟方损失共计17685元,由徐华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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