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必须保护!辽宁大连,66岁男子在物业公司当保洁员兼担架员,在工位上突感不适,送医48小时内没救回来,人社部门认定工伤,物业告到法院:他都超龄了还算工伤?法院两审驳回物业诉求,家属随即提前民事诉讼索赔159万,法院一审判赔116万,物业不服上诉,二审目前还未开庭。
(案例来源:半岛晨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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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是大连市普兰店区农民,时年66岁,虽然过了60岁法定退休年龄,但身子骨还行,农闲时总想着进城打个零工贴补家用。
2024年11月1日,他跟当地一家物业公司签了劳务合同,被安排到一家医院干活,本职是保洁员,偶尔兼顾急救车的随车担架员。
2025年1月28日下午16时许,正好赶上春节前夕,人手紧,王洪刚下夜班,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被管理人员临时喊去顶岗担架员。
下午4点来钟,他在工作期间突然觉着胸口憋闷、浑身不对劲,额头直冒冷汗,他没敢硬撑,赶紧向物业的管理人员请了假。
随急救车返回医院后,他没回保洁休息室,直接拐进急诊科,医生一查,诊断是急性心肌梗死,情况凶险,当天17时19分就被转往上级的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
这一救就是一天多,从1月28号下午到1月30日凌晨1时54分,终究没能闯过鬼门关,王洪经抢救无效死亡,距离他发病请假那一刻,刚好卡在48小时之内。
家属料理完后事,越想越不是滋味:人是还在干活的时候发病的,转院抢救也没出48小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视同工伤规定,这不该算工伤吗?
2025年5月21日,金普新区人社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王洪发病、请假、就医、死亡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一下物业公司不干了,他们的逻辑很直接:王洪66岁了,签的是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系统里根本办不了工伤保险参保;再说他本职是清洁工,当天只是临时替岗,而且是“下班后”才去的医院,不算在岗发病;心梗是自己病死的,跟工作没直接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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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物业把人社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法早有答复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王洪虽超龄,但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实质是在岗务工受伤亡,二审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拿到工伤决定书,家属随即起诉物业,索赔欠付工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159万余元。
庭审里物业还在纠结“超龄无劳动关系不赔”,但法院一审判决很硬气: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龄务工农民被认定工伤的,未缴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标准全掏。
2026年4月21日,法院判物业公司向王洪家属支付各项费用116万余元。判决出来后,物业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案子目前还在进一步走程序,但一审这百万级的赔偿额,已经把“超龄就能甩锅”的幻想砸得稀碎。
这并非孤例,过去很多老板以为,跟大爷大妈签个劳务合同就等于买了免责金牌,出了事拿不是劳动关系挡枪就能不认工伤。
但现实中,不少超龄农民工没领职工养老金,纯靠卖力气换饭吃,最高法及多地司法判例早已明确,这类群体在岗伤亡照样可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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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这起案子,还是当地启动超龄劳动者参保工作后,首个经法院判决支持大额工伤保险待遇的典型,等于给所有用工单位提了个醒:别拿年龄说事,只要在您手下干活受了伤、丢了命,该担的责任法律跑不了。
首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排除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尤其是针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
根据最高法院答复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视同工伤的核心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而非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本案中王洪虽66岁且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其属于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的农民务工者,发病在临时替岗的工作期间,抢救未超48小时,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以超龄、劳务关系为由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其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物业公司既未为王洪缴纳工伤保险,也无法通过社保基金分摊风险,且人社部门已作出有效的工伤认定决定,故物业公司必须自掏腰包支付100多万费用。
这也印证了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为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这不仅是保障弱势劳动者的底线,也是企业分散自身巨额用工风险的唯一合法出路。
再次,司法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已成趋势,用工单位不应再抱有劳务关系即免责的侥幸心理。
长期以来,部分企业利用超龄人员难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漏洞,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随意安排高强度劳动,出事则以年龄为由推诿。但随着司法解释、地方试点及国家层面暂行规定的陆续出台,权益保障正与劳动关系形式解绑。
法院在本案中支持百万赔偿,传递的信号非常明确:只要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因工作原因伤亡,超龄劳动者同样受法律刚性保护。企业若继续以劳务合同掩盖用工实质,未来面临的将是同样的全额赔偿判决及潜在的行政处罚风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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