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江西南昌的事件,未成年女孩瞒着父母做终止妊娠手术,就是人工流产,而签字并非她的家人完全不认识。涉事医院已经被卫健委实锤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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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位父亲偶然发现,还在校读书的未成年女儿,6 月份在南昌新时代妇女儿童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作为法定监护人,全家人从头到尾一无所知。更蹊跷的是,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签字的人,家属根本不认识,不是亲人也不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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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未成年人能不能不通知家长做手术?
我们先看法律怎么规定,我们有一个《母婴保健法》里面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当事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签字。
这里说到的无行为能力”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涵盖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未满18周岁的在校女生,她不具备独立决定终止妊娠这一重大医疗行为的完全资格。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样要求,开展手术,要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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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有法定监护人(通常是父母)签字同意。如果女孩自称成年但实际未成年,医院未尽核实义务,即属违法。
医院最大硬伤就在这里:只听女孩口头说自己上班了,没有核验身份证、学籍,没有尝试联系监护人,直接接受陌生人签字。
有看到,评论区说,很多时候女儿是开不了这样的口,希望自己处理掉,告诉了家人,这个年纪也是同样的决策。
我尝试拆解一下,首先,可以想象很多未成年女孩内心预判:就算告知父母,最终大概率还是选择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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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的设想里,告知家人,免不了辱骂、指责、无休止追问感情经历、被全盘否定;
独自去处理,承受着身体痛苦,但暂时躲开家庭冲突、羞耻感、舆论压力。
她不是不想要监护人保护,而是恐惧家人的情绪暴力,预判沟通只会带来二次伤害,所以选择独自扛下所有。
法律之所以规制了要监护人知情及同意,是因为,一是人流手术存在术中、术后健康风险;
二是医院无法判断让陌生人代为签字的人,是否存在胁迫、诱导、性侵等情况;
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女性人,我们的刑法中有两种性侵的认定,一种,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均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并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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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种,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只要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建立监护人知情同意规则与医疗机构强制报告制度,本质是弥补未成年人认知与风险预判上的短板,避免当事人在压力、诱导之下,独自承担无法估量的身心风险。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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