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微信群辱警泄愤?处罚!
近日
镇雄县公安局
依法快速查处一起
公然辱骂警务人员
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案件
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
和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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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场坝派出所民警
在场坝镇某路段执行公务时
有一群众将该信息发送在微信群内
沈某看见该信息后
随即配发含有侮辱性言辞的语音
对正在执勤的民警进行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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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坝派出所接到线索后
立即联合治安大队开展工作
经查
沈某在微信群内发布辱警言论
公然侮辱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
民警依法对沈某进行传唤
沈某对其在微信群发布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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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
警务人员的人格尊严
更是对公安机关
执法权威的公然藐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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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沈某
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命,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容挑战,执法活动不容诋毁。在全民监督时代,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进行监督,并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反映问题,对恶意投诉、不实举报,捏造事实诬告、抹黑公安机关及民警形象的,将依法依规坚决严厉打击,绝不让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言行要负法律责任。利用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特别是图一己私利、逞一时口快,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抹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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