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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集中发布八部适航审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八部文件中,七部属于AP-21体系,一部属于AP-45体系,覆盖设计机构、型号设计、零部件设计、改装修理设计、生产机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放行以及航空器登记。
文件一多,行业里最容易出现的误解是:把它们当成八张彼此平行的“证”,或者把设计批准、生产资格、产品放行和航空器登记混成一件事。
例如:有了设计机构许可证,是否意味着具体设计已经获批?取得CTSOA的设备,是否可以直接装到任何飞机上?AAC-038是否等于航空器适航证?完成国籍登记,是否意味着航空器已经具备运行适航条件?答案都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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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图|C919飞行试验阶段。大型运输类航空器的适航链条同样由设计批准、生产符合性和单机适航共同构成。图片:Weimeng / Wikimedia Commons,CC BY-SA 4.0。
先给结论:八部新规不是八个孤立审批项目,而是一条从“机构能力”延伸到“航空器身份”的责任链。
一、为什么八部文件要在同一天发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2025年12月27日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使法律中的设计、生产、适航批准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要求能够落地,民航局同步重构了相关管理程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八部文件主要是“管理程序”,并不是八部具体技术标准。它们回答的是申请由谁提出、局方如何审查、机构承担什么责任、证件如何签发和监督等问题;至于结构强度、飞行性能、系统安全、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仍由适用的CCAR规章、专用条件、等效安全水平结论和项目审定基础确定。
从制度设计看,这次调整有三个鲜明特征:一是把设计机构和生产机构的体系能力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二是把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遥控台(站)纳入统一适航程序;三是通过风险分级、授权和持续监督,提高审定资源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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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案例|EH216-S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证颁证现场(2023年)。图片:EHang Holdings Limited / GlobeNewswire。
案例提示:图片所示项目发生于2023年,适用当时制度和证件术语。本文引用该案例,是为了帮助理解“型号设计批准—生产符合性—单机适航”之间不能相互替代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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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八部新规的主链关系 二、理解八部新规,先抓住“三层控制、两个接口”
第一层是机构体系控制。AP-21-18审查设计机构及其设计保证系统,解决的是设计机构能否持续、受控地开展工作。
AP-21-31R3审查生产机构及其生产质量系统,解决的是生产机构能否持续制造符合批准设计的产品。
第二层是设计批准控制。AP-21-11R2、AP-21-12R1和AP-21-14R3分别管理原始型号设计、标准化零部件设计,以及已有型号上的改装和修理设计。它们解决的是“具体设计是否获得批准”。
第三层是产品与身份控制。AP-21-52R1管理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和零部件的批准放行证书;AP-45-01R6管理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前者关注产品交付时的状态,后者关注航空器的身份和可追溯关系。
两个特殊接口分别是:尚未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时的受控生产路径,以及连接制造、交付、装机和维修验收的AAC-038放行接口。它们都是体系中的接口,不是绕开主流程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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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三层控制与两个特殊接口 三、八部新规逐条读懂:它管什么,又不能替代什么?
图3 八部新规功能卡
实景图|已取证eVTOL航空器交付现场。型号批准、生产体系和具体航空器适航状态需要分别建立证据。图片:EHang官方。 1. AP-21-18:先审机构能力,再谈设计批准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审查的是设计机构的组织、职责、独立核查、设计保证、人员授权、供应商控制和持续监督能力。它的核心是确认某一机构能否在许可项目单限定的产品类别、专业领域和工作范围内,持续形成符合适航要求的设计。
但设计机构许可证本身不是TC、STC、MDA或CTSOA。它证明“这家机构具备相应设计能力”,并不自动证明“它提交的每一项设计都已经获批”。工程部门收到一份设计文件时,既要查签发机构的权限,也要查具体设计批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2. AP-21-11R2:完整型号设计的主审定程序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是完整航空产品和遥控台(站)原始型号设计的主程序。它围绕审定基础、符合性方法、工程验证、制造符合性检查、飞行试验、持续适航文件和最终颁证展开。
TC证明某一型号设计符合适用要求,但TC不等于生产资格,也不等于某一架航空器已经获得适航证。设计正确、制造符合、单机状态适航,是三项相互关联但不能相互替代的结论。
3. AP-21-12R1:CTSOA解决零部件设计批准,不解决所有安装问题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主要适用于按照CTSO最低性能标准开展的零部件设计批准。它可以证明设备或零部件达到相应最低性能要求。
然而,“零部件合格”不等于“可以安装到任何航空器”。
具体装机还要证明与目标机型、系统接口、环境条件、软件硬件构型和运行限制相容。
安装依据应来自TC、STC、MDA或其他合法设计批准。航材验收不能只看CTSOA编号。
4. AP-21-14R3:专门管理已有型号上的改装与修理设计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处理的是已有批准型号上的设计变化。重大更改通常进入STC路径,小改按照适用条件申请MDA,或者由具备相应权限的设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批准。修理设计也要依据其对适航性的影响进行分类。
对维修工程人员来说,最重要的边界是:按照现行批准持续适航文件实施的损伤处理,可以属于维修活动;一旦超出手册范围、需要建立新的技术方案,就可能进入修理设计;如果改变原批准构型、功能或限制,则可能构成设计更改。厂家邮件、技术建议或内部工程指令不能天然替代法定设计批准。
5. AP-21-31R3:生产监管从“产品检验”走向“机构体系保证”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关注的是生产机构能否持续、稳定地制造符合批准设计的产品。审查范围包括设计资料控制、设计生产协调、供应商管理、工艺与检验、不合格品、质量记录、生产放行人员和使用反馈。
维修和工程管理部门在采购、接收产品时,不能只确认型号已取得TC,还应核对生产活动是否位于生产机构许可证及许可项目单的产品、地址和能力范围内。TC说明“设计可以这样造”,POA说明“这家机构具备持续这样造的能力”。
6. AP-21-33R1: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是受控例外,不是长期替代路径
《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适用于尚未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但因型号审定、试验验证或其他依法允许情形,需要开展特定生产活动的项目。此时局方对生产检验系统、制造符合性、产品状态和项目边界实施更直接的监管。
它不能被理解为“没有POA也可以长期批量生产”。企业若将其作为规避生产体系审定的通道,会直接破坏设计批准和制造符合性之间的责任链。
7. AP-21-52R1:AAC-038证明产品放行状态,不是航空器适航证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管理AAC-038的签发和使用。该证书可用于证明试验产品的制造符合性,也可用于证明新生产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或零部件符合批准设计并处于规定的放行状态。
但AAC-038不赋予一架航空器飞行资格,也不能自动证明某零部件适用于某一具体航空器。维修单位接收部件时,还要核对件号、序号、寿命、储存、AD状态、改装状态、装机批准和构型兼容性。
8. AP-45-01R6:登记管身份,适航管技术状态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统一管理有人航空器国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和实名登记等事项。它建立的是航空器与国家登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身份和可追溯关系。
国籍登记证并不证明航空器已经完成型号批准、制造符合性确认或单机适航审查。航空器引进和投入运行时,登记身份、适航状态、权属文件和实际构型必须分别核验。
四、六组“不等于”,是理解新规的关键![]()
图4 六组容易混淆的概念
这些“不等于”背后,体现的是适航管理对不同责任的分离:机构对能力负责,设计批准持有人对设计负责,生产机构对制造符合性负责,放行人员对交付状态负责,运营人与维修单位对持续适航和实际构型负责。
只有把责任分开,事故或缺陷发生后,才能准确追溯设计源头、制造过程、交付状态和运行维护环节。
只有把这些责任重新连成链条,航空器的全生命周期安全才可能真正闭环。
五、把八部新规放进四个真实业务场景![]()
图5 四类典型业务场景 场景一:研制一型全新航空器
企业首先需要建立与产品复杂度相匹配的设计保证能力,随后进入型号合格审定;试验件和原型机必须通过合法的生产与制造符合性路径形成;型号设计获批后,还需建立常态化生产机构体系;最终,每一架航空器还要完成单机适航审查和登记。任何一步缺失,都不能由其他证件补位。
场景二:研制一项机载设备
设备可以按照CTSO路径取得零部件设计批准,再通过合法生产和AAC-038完成产品放行。但真正装到某型飞机上,还要完成安装符合性和系统安全评估。对运营人而言,采购“有CTSOA的设备”只是第一步,确认“本机型、本构型可以装”才是工程批准的落点。
场景三:实施客舱、航电或结构改装
先判断是维修、修理设计还是设计更改,再判断更改等级和批准路径;随后核验改装包中零部件的设计、生产和放行状态;由具有相应维修许可的单位实施;完成后同步更新重量平衡、飞行手册、维修方案、最低设备清单、构型清单和技术档案。
场景四:从境外引进航空器
境外引进并不是“拿到出口适航证就完成”。还要核对型号认可或设计批准、历史改装与修理、AD执行状态、寿命件状态、原国籍注销、权属和租赁文件、中国国籍登记以及单机适航批准。特别是老龄飞机,实际构型与批准构型的一致性往往比证件本身更值得关注。
六、对维修与工程管理,真正改变的是什么?![]()
实景图|工程人员核查技术文件。手册“存在”并不等于版本、适用性和批准状态均有效。图片:NATO E-3A Component,CC BY 2.0。
第一,工程批准依据要从“有文件”升级为“文件、权限和适用性同时有效”。工程人员不能只看盖章和编号,还要确认签发主体的权限、设计分类、机型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第二,航材验收要从“证书核对”升级为“完整可装性证据链”。AAC-038、CTSOA、件号和序号只是起点,还要核验寿命状态、构型、AD、储存、运输、修理历史和安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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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图|现场维修工作的合法性,依赖上游设计批准、合格航材、正确施工资料和完整放行记录。图片:NATO E-3A Component,CC BY 2.0。
第三,改装和修理要建立清晰的边界管理。普通维修、超手册修理设计、型号设计更改必须进入不同的批准和记录流程,不能用内部工程文件覆盖外部法定批准。
第四,构型管理成为八部程序最终汇合的地方。TC确定基础构型,STC和MDA形成增量构型,POA保证实物符合批准设计,AAC-038记录交付状态,维修活动持续改变和恢复状态,登记信息则关联具体航空器身份。
第五,外委维修和供应链审核要向上游追溯。维修单位是否有能力只是一个维度,还要确认其使用的设计资料、零部件来源、分包商和放行文件是否处于合法批准链中。
七、最实用的落地工具:七问核验法![]()
图6 维修与工程管理七问核验法
可以把这七个问题写进工程指令审批、航材验收、改装修理评审、飞机引进检查和外委维修审核表。只要其中一问无法回答,证据链就可能存在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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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景图|维修体系是适航责任链的运行端。设计、生产和放行形成的批准状态,最终必须在机库与机队的持续适航管理中得到维持。图片:N509FZ / Wikimedia Commons,CC BY-SA 4.0。 结语:新规真正要求企业建立的,不是更多证件,而是更完整的责任链
八部新规最值得关注的,不是名称变化,也不是证件数量增加,而是适航治理逻辑进一步从单个项目审批转向机构能力、设计批准、生产符合性、产品放行、持续适航和身份追溯共同构成的体系治理。
对维修与工程管理人员而言,最重要的能力也不再是背诵文件编号,而是能够沿着一项产品或工程方案向上追溯:谁设计、依据什么批准、谁生产、如何放行、能否装机、如何记录、航空器身份是否一致。
一句话总结:八部新规不是八张“证”,而是一条必须保持连续、真实和可追溯的航空安全责任链。
本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截至2026年7月13日公开的现行有效文件编写,侧重制度关系和工程管理解读。具体项目应以正式程序、适用审定基础、证件许可项目单及主管适航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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