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书籍:《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欢迎点击查看详情或立即购买。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兄弟姐妹、情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收受"特定关系人"财物如何定性?
李舒律师 等
国家工作人员接收来自“特定关系人”的财物,认定受贿罪应当区分关系远近:若双方属于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存在紧密家庭纽带与财产共有基础,此类主体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一般不宜认定构成受贿。
兄弟姐妹、长期情人之间往往具备深厚情感联结,部分存在经济混同情形,判断财物往来是否属于权钱交易、能否成立受贿罪应当审慎甄别,重点区分正常人情馈赠与贿赂。而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普通亲戚、同学、朋友,直接按照一般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1
核心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存在特殊人身依附关系,当亲属、情人等特定关系人向其交付财物时,司法实践极易产生认定分歧:该款项究竟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还是以馈赠为外衣的权钱交易。
两高司法解释对“特定关系人”作出明确定义: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情妇(夫)或者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主体。
同时,办理贿赂案件需要区分贿赂与正常馈赠,应当综合多项要素判断:财物往来的背景、双方历史交往情况;资金价值高低;款项给付时机、事由、方式;给付一方是否存在职务请托;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
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之间一般不宜认定存在权钱交易。该类主体之间存在法定扶养、赡养义务,是社会最紧密的亲属共同体,彼此财物往来具备伦理与法律基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直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辈提供便利,继而收受财物,通常难以认定为对价性的权钱交易。
针对兄弟姐妹、长期情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定性必须更加审慎。应当严格参照区分馈赠与贿赂的裁判标准综合研判。相较于普通社会交往对象,认定该两类主体之间成立行受贿的门槛更高,需要充分考量双方长期、超出普通人际标准的经济往来习惯。
对于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稳定情人之外的其他亲友关系,适用常规标准区分馈赠与贿赂;同时可以适度考量该类亲友之间正常人情往来的合理区间。
2
裁判精要
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基于紧密家庭关系与财产关联,一般不认定受贿;兄弟姐妹、情人等其余特定关系人给付财物,如果金额明显超出正常亲友馈赠范围,通常可以认定构成受贿,少数特殊情形除外。
3
司法裁判观点梳理
一、认定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1. 亲兄弟之间财物往来满足权钱交易要件,亲属关系不阻却受贿罪成立
案例一:二审刑事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弟弟对每一笔资金往来的金额、缘由、性质能够相互印证。相关款项并非借款、人情走动,而是弟弟为感谢多年来在工程承接、款项拨付上获得关照给予的酬谢,最终法院对相应金额认定为受贿。即便双方为亲兄弟,只要能够证实存在明确权钱交易,亲属身份不影响定罪。
案例二: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担任财政部门负责人,其兄长不具备工程资质,依靠被告人职务便利承接多项政府工程,兄长明确说明转账资金系感谢履职期间提供帮助。法院未采纳“兄弟经济往来属于情理范畴”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受贿成立。
2. 财物数额明显超出亲友正常馈赠限度,可以认定受贿
案例三:一审判决载明,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属承接工程项目,亲属给付大额资金。结合双方收入水平,款项金额显著超出亲友馈赠合理范畴,同时亲属供述给钱目的是持续寻求工作上协调、关照,法院认定该笔资金属于受贿款项。
3. 情人之间资金往来具备职务对价属性,应当认定受贿
案例四:二审裁定书明确,第三方为承揽工程,委托公职人员的情人转交财物、贵重物品。情人送出财物的直接目的是谋求工程机会,公职人员后续亦利用职权安排项目,双方资金往来不属于情侣间无偿赠与,成立受贿,二人是否存在情人关系不影响犯罪定性。
二、不予认定受贿罪的情形
1. 关系密切的友人节日礼金未超出正常往来范围,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观点:被告人与对方自幼交好、两家长期互相走访,涉案资金全部集中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资金往来属于亲友间情感走动,无法证实存在对应的职务请托,该部分金额从指控受贿数额中扣除。
2. 长期情人财产高度混同、存在组建家庭计划,难以证实权钱交易,不认定受贿
二审判决裁判思路:受贿罪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核心在于双方属于独立利益主体,财物作为职权行为的对价。
该案中,双方长期维持情人关系,计划各自离婚后共同生活、购置共同居所,长期资金往来交叉混同。涉案大额资金往来时间跨度长,资金流向交错,无法建立每一笔钱款与具体谋利事项清晰、唯一的对应关系,不能排除基于婚恋同居目的赠与的合理怀疑。
双方资金往来更多源于情感安排,并非以财物换取职务便利,不具备权钱交易本质,相关金额不予认定为受贿。
4
律师实务提示
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属于最紧密的利益与情感共同体,相互谋利、资金赠与更多源于亲情本能,直接定性权钱交易难以被大众普遍认同。
同时需要注意:并非该类亲属之间所有行为均不受刑法规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双方通谋共同收受第三方财物,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单独利用公职人员影响力收受财物,可以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事打击的漏洞并不存在。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长期深耕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辩护,熟悉监察调查、公诉、审判全流程职务便利认定裁判尺度,可提供受贿、贪污类案件全流程辩护、涉案罪名区分法律论证、庭审辩护方案定制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