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同一场拆迁,同一个村,补偿标准却因村民小组不同而出现显著差异。面对这种区别对待,六位村民向镇相关单位申请监督却石沉大海。他们选择诉诸法律,最终拿到了怎样的结果?
征地拆迁领域,各种矛盾和纠纷并不少见。但有一种情况,往往让被拆迁人感到格外无力:明明补偿方案存在问题,向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提出申请后,却迟迟得不到答复。
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核心争议正是——当村民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向镇相关单位申请履职监督,镇相关单位能否以“属于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回应?
![]()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常州市某区某镇相关单位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纳鑫律师
⏩裁判结果:法院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六位村民的《履职申请书》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同一场搬迁,为何“同村不同价”?
案件发生在江苏常州某地。当地以“某试验区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名义推进搬迁,涉及多个村民小组。本案的当事人,是某村组的戴先生(化名)等六户村民。
⏳关键时间线:
➡2021年7月: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宅基地资格认定方案》《新农村建设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实质上规定了宅基地如何置换、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其效力等同于一份补偿安置方案。
➡2021年底:戴先生等六户村民在“房屋结算单”上签字。但很快,他们发现了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与其他村民小组相比,某村组村民拿到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此外,其中一户完全符合方案规定的分户条件,却未被村委会认定,只能按单户安置。
➡2023年6月:村民们正式向村委会邮寄了《安置申请书》,要求重新认定分户资格,并参照其他村民小组的标准统一补偿。然而,村委会签收后,在六十日内未作任何答复。
➡2023年8月:村民们转而向镇相关单位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请求镇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对村委会的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限期处理他们的合理诉求。申请书再次被签收,也同样在六十日内杳无音信。
面对“村委会不理、镇相关单位不管”的僵局,六位村民最终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将镇相关单位告上法庭。
本案三大核心难点
❓1.镇相关单位抗辩的迷惑性:被告镇相关单位辩称,此事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镇相关单位无权干涉。这一抗辩理由乍听之下似乎有据可依,成为本案需要突破的第一道关卡。
❓2.行为定性的复杂性:必须精准识别,村委会通过的这套方案,究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还是实质上超越了权限、变相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
❓3.“不作为”的认定标准:镇相关单位声称已进行过内部研判和安排,但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这种“做了但没说”的状态,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怠于履职”?
我们的代理思路
面对这些难点,我们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形成了清晰的代理策略。
攻破难点一:刺破“村民自治”的面纱。
我的观点: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不能只看名义,更要看实质。村委会自行制定并执行方案,规定了安置对象、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这已远远超出“自治”的范畴,实质上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县级以上相关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否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一条款,就是镇相关单位法定监督职责的直接来源。镇相关单位以“属于自治”为由不予监督,恰恰是对法定职责的逃避。
攻破难点二:用“同村不同价”揭示不公的本质。
我们的论证:同一个行政村,同一个项目,仅仅因为村民小组不同,补偿标准就出现显著差异。这种“区别对待”直接违反了“公平补偿”这一征地拆迁领域的基本原则。戴先生一家符合方案自身规定的分户条件却未被认定,更是方案执行中自相矛盾的体现。要求镇相关单位对此进行监督纠正,是村民合法且合理的诉求。
攻破难点三:明确“履职”的法定形式。
实操聚焦:法律要求的“处理”,绝不是内部开会、口头安排就足够了。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负有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义务。镇相关单位收到申请后超过六十日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无论内部做了什么,对外而言,都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监督职责,不容推卸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
判决明确指出:原告作为村民,认为村委会实施的项目存在补偿标准不一致、资格认定不合理的问题,向镇相关单位申请履行监督职责,此事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镇相关单位收到申请后未作处理并予以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镇相关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六位村民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
![]()
京平深度复盘
这个案子的意义,远不止于确认了一次行政不作为。
它传递出一个清晰的司法信号:“村民自治”不是规避法律监督的挡箭牌。 当村委会的决定涉嫌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时,乡镇相关单位依法负有监督和纠正的职责。这项职责,不能推,也推不掉。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们面对的调证难度不小。需要从厚厚的村民代表会议材料中,剥离出那几份具备“准征地补偿方案”效力的核心文件;需要让法庭清晰地看到,看似自愿的“签字确认”背后,是村民在面对明显不公的方案时缺乏有效救济途径的现实。
![]()
通过这个胜诉判决,我们希望告诉所有遇到类似困境的人:面对以“村民自治”或“村规民约”为名的不公,法律为你提供了救济渠道。向上级单位申请监督,是你的法定权利;如果上级单位怠于履职,行政诉讼就是你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
本案律师介绍
![]()
库纳鑫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同时深耕刑法与行政法两大领域,累计经办刑事案件220余件、行政诉讼及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260余件,参与庭审逾千次,具备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复合型专业能力。曾参与多项省部级法学课题研究,发表多篇学术与实务文章。撰写的专业文章曾多次在中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上海市委政法委机关报《上海法治报》等权威媒体发表。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司法局公益法律服务团委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特邀听证员
京平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专注行政征收领域十六年 | 全国办案 | 谈办一体 | 万件案件经验
![]()
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
京平拆迁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