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2日讯近日,林先生通过某旅游服务平台支付15217元,预订了一张从北京飞往纽约的机票,打算去看世界杯。后因个人行程临时变动,他在航班起飞前三天提交退票申请,最终仅收到退款432元,扣费占比超97%。事后查看订单,林先生质疑:他所购买的这张机票展示在平台页面显眼的顶部位置,用小字体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而同页面下方另有支持退改的同航线机票,票价仅比他这张贵400元。林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机票并非低价折扣票,平台用小字显示关键限制,极易误导消费者。对此,该平台表示相关退票规则是由航空公司制定;而航司客服回应,机票在哪儿购买就应当向对应平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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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晓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平台小字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减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重要条款,必须显著提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本案中,高达近1.5万元的退票损失属于影响消费者重大财产权益的核心规则,平台仅以“小字标注”的方式展示,未弹窗高亮、未勾选确认阅读,未尽法定提示义务;同时平台将不可退高价票置顶、可退改低价票后置,未主动对比提示风险,构成未尽告知义务。
其次,平台、航司互相推诿,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第一,平台作为网络购票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直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负有售前提示、售后纠纷处理的首要责任,不能以“规则是航空公司制定”完全免责;即便运价规则源自航空公司,平台也有义务清晰披露、主动释明。
第二,航空公司作为承运方,制定运价退改规则,但通过第三方平台出票不能割裂其与消费者的服务关系。面对消费者诉求,不能直接推回平台,应当配合平台核验运价、协助解决退费争议。
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可同时向两方主张维权,双方互相推诿不具备合法依据。
最后,1.5万元机票几乎全额不退,是否公平合理?
机票自愿退票规则应当兼顾双方利益,不能设置显失公平条款。林先生提前三天退票,不存在临近起飞、恶意退票的特殊情形,扣费比例如此之高,明显超出航空公司合理损失范围。航空公司官方规定:“仅退还部分税费”,但该规则若未向消费者充分公示、提示,不能直接作为全额扣费的合法依据;林先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赔偿高额退票费损失及其他合理损失。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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