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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陕西融资担保公司领罚 两家现身消金助贷增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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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记者 郑瑜 上海报道

地方金融机构监管持续趋严,融资担保行业再现监管罚单。

近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连续公布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陕西航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卓融担”)、陕西杰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益融担”)、陕西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融担”)三家融资担保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其中,航卓融担因“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被罚19万元;杰益融担与汇德融担违规情形相同,均存在“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年度审计报告”的问题,分别被罚25万元、35万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这三家融资担保机构中,有两家在助贷市场较为活跃,出现在多家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的助贷合作增信服务名单中。而此番罚单落地之际,恰逢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名单制管理新规施行不久,增信机构的合规状况正被合作金融机构更密切审视。

合作机构启动排查压降

工商信息显示,航卓融担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10.03亿元,股东包括陕西亿和商道实业有限公司和陕西麟曜进出口有限公司,分别持股70%、30%。杰益融担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资本10亿元,唯一股东为陕西航投新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均出现在金融机构合作增信机构名单中。

对于被罚相关情况,记者尝试多方了解。

其中一家2026年上半年公示过与杰益融担有合作的消费金融公司回复表示,针对合作机构设有内部舆情监控管理机制,发现问题会第一时间启动内部预警,若涉及合作项目,会采取暂停新增放款、更换融担公司等措施。

另一家金融机构则对记者表示,已关注到相关机构的监管处罚信息,依据公司与合作担保机构的动态监控机制,该事件已触发内部预警程序,目前不再新增航卓融担、杰益融担两家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并同步启动存量业务的风险排查与有序压降方案。

该公司还表示,正紧密跟踪监管政策对助贷增信业务的要求变化,本着审慎经营原则,已对整体助贷增信业务布局进行前瞻性调整,未来将主动控制并逐步收缩该类业务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助贷新规实施后,增信服务机构名单已进入公开披露、动态更新的常态化管理阶段。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并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该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根据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杰益融担的处罚日期为2026年7月7日,记者查询发现,在小米消费金融2026年7月8日更新的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名单公示中,陕西杰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仍在列。就被罚及合作情况,记者致电杰益融担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暂不接受采访。

根据国务院2017年8月发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提供虚假报告的情形,《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对应的罚款区间高于“未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融资担保承担兜底分担责任

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一方面,业务开展不合规将面临罚单,此前已有多家机构受到监管处罚;另一方面,大量失联、空壳融资担保公司正在出清。

2026年3月10日,西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撤销“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业务资质的公告,并表示被撤销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7月1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布关于注销“失联”“空壳”融资担保公司(第二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在助贷业务的增信合作模式中,融资担保机构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承担信用风险缓释的角色,为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助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时,担保机构需要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在部分模式下,担保机构也会配合资金方开展前端借款人资质初筛、贷后催收等辅助工作,是助贷业务链条中连接资金端与资产端的增信主体,承担信贷风险的兜底分担责任。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持类似观点。她表示,融担公司承担着为贷款增信的角色,以此分担贷款业务中的风险,通过代偿担保为贷款提供增信服务,一旦贷款出现逾期,融担公司必须履行代偿这一“兜底”义务,这意味着融担公司需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与承担。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进一步指出,在增信合作模式中,融资担保机构并非简单的通道方,往往承担着增信、风险兜底等功能。作为增信方,它以自身信用等级为借款人的信贷申请背书,使原本难以达到银行准入门槛的借款主体获得融资机会;在风险兜底层面,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第一性的代偿责任,通常需按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合作银行缴存保证金,实践中多在5%至15%之间。

在多位受访人士看来,放大倍数、代偿率、保证金三项指标,串联起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三方的风险传导链路。王蓬博解释,放大倍数指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值,倍数越高意味着单份净资产覆盖的担保规模越大,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缓冲越薄,一旦出现集中逾期会快速击穿代偿能力,将坏账风险直接传导至合作金融机构;代偿率反映在保资产的实际违约水平,持续上升会消耗担保机构净资产,倒逼其收紧业务准入标准,合作金融机构也会同步压降合作额度,最终传导为借款人融资难度上升。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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