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百姓都听说过责任倒查、终身追责制度,却不清楚这项规则不存在时间壁垒。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只要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无论责任人调岗升职,或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都要依法依规问责。不少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离开工作岗位,过去工作留下的问题就无人过问,实际上终身问责机制一直在落地执行,历史履职档案会依规开展回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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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终身追责?退休离岗也不能免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纪律问责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并不一样,公职人员履职产生的纪律责任,不存在时效豁免。
简单来说: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严重履职问题,哪怕时隔多年,纪检监察部门依然可以依规核查。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要求,退休人员被查实存在履职违法行为,虽然不再下达处分决定,但会依规追缴违纪所得、调整养老待遇,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常态化巡查审计会梳理历史工作台账,但制度并不是无差别审查,只有达到法定情形,才会启动倒查程序,下面六类情况是监管重点。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在岗位上恪尽职守,终身追责的约束对象,只是极少数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
二、第一类: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国家早已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履职拖延不作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主要决策者和分管人员终身承担责任。
极少数地方曾经出现盲目上马项目、违规审批规划的情况,最终形成烂尾工程与资源浪费。就算当初负责人早已更换岗位、办理退休,凭借会议记录依然可以划分责任,不能用集体讨论当作个人免责的理由,倒逼决策流程更加科学严谨。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在岗位上恪尽职守,终身追责的约束对象,只是极少数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
三、第二类:生态环境损毁相关责任人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很早就落实终身追责制度。如果违规审批开采、默许乱排乱放,造成山林、水土、土壤永久性破坏,相关分管人员终身被追溯问责,岗位调动不会免除责任。
近些年各地生态整治行动中,很多多年前遗留的环境问题陆续整改,对应的监管责任人也会被依规处理,这也是终身问责制度落地的直观体现。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在岗位上恪尽职守,终身追责的约束对象,只是极少数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
四、第三类:基建工程与征地拆迁领域负责人
市政建设、安置房项目、水利工程等民生工程,如果存在质量不达标、造价虚报、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审批管理者会被终身倒查。尤其是安置房这类民生项目,一旦出现质量隐患,无论过去多少年都会追溯责任。
在征地工作当中,如果违规制定补偿标准、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相关经办人同样会被纳入问责范围,这也是基层监督的重要一环。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在岗位上恪尽职守,终身追责的约束对象,只是极少数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
五、第四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职人员
惠农补贴、扶持资金、各类民生专项经费,全部留有完整档案台账。一旦出现资金截留、虚报冒领、浪费国有资产等问题,审批经手人员会被依规追溯处理。
在审计巡查过程中,不少年代久远的补贴项目会被复盘核查。查实存在违纪行为的,必须全额退回违纪款项,同时调整相关待遇;对于滥用职权造成大额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在岗位上恪尽职守,终身追责的约束对象,只是极少数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
六、第五类:重特大安全生产监管缺位者
工矿生产、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调查组不仅核查现任管理人员,还会倒查过往的监管漏洞。
如果日常巡查流于形式,放任不合规经营活动,后续出现安全事故,当年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即便早已调离岗位,也会因为监管失职被问责,监管缺位是安全生产领域重点整治的问题。
绝大多数公职人员都在岗位上恪尽职守,终身追责的约束对象,只是极少数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
七、第六类:存在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全部实行终身追溯。党纪条例明确要求,党员干部退休之后,查出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旧要作出处理结论,情节严重开除党籍。
巡视巡察会梳理积压的举报线索,过往的违纪行为不会随着时间自动清零。相关人员不仅待遇会下调,非法收入也要全部上缴;如果只是普通工作疏漏、没有主观过错,会按照容错纠错机制包容看待,不会随意问责。
八、终身追责制度设立的正向意义
推行履职回溯与终身问责,根本目的是规范权力运行,督促工作人员谨慎履职,杜绝短期化工作思维。一方面化解多年积累的民生遗留问题,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断净化公职队伍风气。
在执行过程当中,严格区分主观故意乱作为,和改革探索里无意出现的偏差,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只有明知规矩却违规办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才会坚持有责必追。随着审计巡察常态化推进,履职监督会越来越规范,权责对等会成为行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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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全部来源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开条文,仅作普法科普使用,不针对任何个人与个案评判,所有处理结果以纪检监察机关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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