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登记。
《规定》指出,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和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四个类别,并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以申请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以及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自有且社会保险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以申请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以申请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可以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居(村)委会等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规定》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佛山户籍学生,可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本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入户条件,但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且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经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了引进人才及档案保管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四)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1、积分制入户的,在申请积分入户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2、稳定就业入户的,在就业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3、稳定居住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4、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入户的,在安置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6、原本市户籍人员恢复户口,因原址已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在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7、其他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各区公安机关审定后,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五)随军家属入户的,应当在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入户;本市有合法住宅类房屋或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在办理完随军家属入户后,将户口迁至该房屋或直系亲属户内。
文丨记者梁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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