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短视频时,有时会发现不同博主、不同账号发布的视频中,配音、画面素材看似截然不同,但叙事逻辑、核心内容、故事框架却高度重合。这种隐蔽的抄袭套路,正是当下短视频行业频发的“洗稿”行为。此类操作仅改变文字、画面的外在呈现形式,却完整窃取原作的核心观点、逻辑结构与叙事脉络,极具迷惑性,也成为短视频领域版权侵权的灰色地带。近日,徐州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洗稿”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专注短视频内容创作与运营,手握多个网络短视频账号。2024年至2025年期间,该公司独立创作并公开发布《坐地铁从来不买票,才是一名合格的纽约人》《世界上磁力最强的钕磁铁,它的威力到底有多强大呢》等5条原创短视频,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完整著作财产权。
戴某某曾于2024年3月至9月就职于与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另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在职期间深度参与原告短视频项目的策划、剪辑等核心工作,对原告原创视频的内容框架、创作思路充分知晓。离职后,戴某某自主在多平台运营账号,并在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陆续发布《在纽约地铁逃票,不会被抓住吗?值得一看》等5条主题、内容高度贴合原告原创作品的短视频。
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认为,戴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洗稿式”抄袭,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戴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视频虽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但其文案系围绕主题独立创作,画面选择与剪辑编排亦体现了个性化取舍,整体上区别于同类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戴某某在职期间接触过原告原创视频的创作全过程,且案涉作品已全网公开发布,其具备完整的接触条件。通过采用业内通用的“抽象—过滤—比较”判定方法,对原、被告视频文案、叙事结构、画面逻辑逐一细致比对。被告涉案短视频在整体叙事架构、段落功能排布、核心内容表达上,未脱离原告原创作品的独创表达框架,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实质相似的改编视频,已然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被告戴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称,现实中,很多创作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短视频时长短、体量小,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原创作品。事实上,著作权的认定不以作品时长、篇幅大小为标准。只要短视频由创作者独立完成,融入个性化的文案创作、画面取舍、剪辑编排、节奏设计等创造性劳动,具备区别于公有领域内容的独创性特征,即可认定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较于直接搬运、全盘复制的显性抄袭,“洗稿式”抄袭隐蔽性更强、迷惑性更高。行为人仅通过话术改写、素材替换、语序调整等表层操作伪装成“全新作品”,但完全照搬原作的核心叙事逻辑、关键情节设置、整体表达框架,本质是变相剽窃他人智力成果。
当前,短视频行业大量低质、重复的内容充斥网络,不仅严重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与创新动力,扰乱短视频行业良性创作生态,也造成网络内容同质化泛滥,观众产生审美疲劳。AI技术的出现更是让洗稿变得更加高效和隐蔽。此次案件的判决,明确了“洗稿”不是“借鉴”,更不是“二次创作”,而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剽窃。广大网络内容创作者,务必树立尊重原创、敬畏法律的版权保护意识,坚守原创底线,自觉抵制洗稿、搬运、剽窃等侵权行为,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版权环境。
通讯员 王慧子 田实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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