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真实案件。
李某琼是湖南省某县中医医院院长。2016年,周某斌找到他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事成后给好处费。
由于采购核磁共振设备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李某琼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来围标,也就是让另外两家公司当陪跑,确保周某斌的公司中标。他还让周某斌提供设备参数,然后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按照这些参数量身定做招标公告。
2017年2月,周某斌实际控制的公司成功中标,合同金额823万元。事后,周某斌送给李某琼现金35万元。此外,李某琼还涉及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法院认定李某琼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
一、什么是串通投标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包括两种情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本案就属于第二种,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李某琼以医院院长的身份成为招标方,与投标人周某斌合谋,通过量身定做招标参数的方式,确保周某斌的公司中标。
二、“量身定做”招标参数为什么构成犯罪?
很多人可能会想:招标参数定得细一点,不就是为了买到更合适的产品吗?怎么就成犯罪了?
问题在于提前确定参数不是为了买得好,而是为了从特定的人那里买。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二十条也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本案中,李某琼根据周某斌提供的设备参数确定招标公告,本质上就是通过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让公平竞争变成了一场内定的表演。
三、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中,什么叫情节严重?
串通投标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本案中,中标项目金额823万元,远超二百万元的立案标准,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串通投标和受贿,为什么数罪并罚?
有人可能会问:李某琼收钱帮人中标,不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吗?为什么定两个罪?
法院认为,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
串通投标罪侵犯的是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而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李某琼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收受35万元贿赂的行为,虽然有关联,但各自独立。因此,法院对两个罪数罪并罚,全面评价了其犯罪事实。
串通投标,不是行业潜规则,而是刑事犯罪。在具体案件的认定、辩护过程中,一可论证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二可区分主从犯,如果是被指使参与的,可争取从犯认定;三是积极争取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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