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乌天高速招标被质疑 施工现场扬尘无苫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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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投资数十亿的重点高速公路项目,大多使用政府债券专项资金,理应严加监管,却在招标环节受到质疑。而施工现场扬尘无苫盖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现场扬尘无苫盖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境内,国道306与在建的乌天高速交叉口,一辆辆施工车辆满载泥块,从河沟内爬坡上来,没有任何苫盖。新修的大桥的对面,石子堆积如山,同样没有苫盖。
这是最近一段时间,在S28乌天高速施工现场,每天都在上演的一幕。
而在十多公里外的乌天高速公路项目1号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同样的一幕在上演,巨大的石子堆没有苫盖,挖掘机循环往复,运送石子,荡起漫天尘土。
公开信息显示,S28乌天高速公路(S28翁牛特旗(乌丹)至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高速公路)是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赤峰市首条地方高速公路,起点位于翁牛特旗乌丹北,终点与G5511联通,途经翁牛特旗、巴林右旗和阿鲁科尔沁旗,全长122.663公里,批复总投资约58.54亿元,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20公里/小时,建设工期4年,计划2027年建成通车。
项目建成后天山镇至赤峰市城区行车里程减少110公里,通行时间压缩至2小时以内。
项目于2023年9月取得先行用地手续及控制性工程施工许可并开工建设。 2024年9月完成K93+049—K107+000段主线路基土方工程,10月实现乌尔吉沐沦河特大桥左幅桥面现浇层施工。
2025年3月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施工许可证,7月完成西拉沐伦河大桥最后一片箱梁架设,10月结束K32-K61段桥梁主体施工,12月玉龙沙湖立交桥箱梁安装工程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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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修高速
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五大任务建设项目专项债券(七期)和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六期)显示,第12项,赤峰市S28 翁牛特旗(乌丹)至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585,439.59万元,项目本次专项债券10,000.00万元,发行期限20年。
S28翁牛特旗(乌丹)至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标结果公告称,中标人信息:标段(包)[001]S28翁牛特旗(乌丹)至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人:赤峰交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格:429258.5658万元,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赤峰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人: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赤峰市交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是赤峰交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5%,认缴出资额66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30年1月23日,实缴出资额1320万元,实缴出资日期2023年2月27日。
而赤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赤峰市交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资比例100%,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首次持股日期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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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中标原则上违规
国企招标中,控股子公司中标原则上违规,因母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定禁止情形,除非能证明程序绝对规范且完全未影响公正性(举证极难),否则投标无效。
核心判定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违规逻辑:母公司(国企)作为招标人,其控股子公司在股权和控制上受母公司支配,天然构成“利害关系”,同一母公司下的两家子公司互投:若参与同一标段投标,因存在共同控股股东,通常也被禁止;若招标文件明确限制集团内多家投标,则必须遵守非必须招标项目且自行建设:仅当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符合"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条件时,才可能直接发包,但仍需规避利益输送嫌疑,不能简单视为合规。
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及中标结果无效。追责风险: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或利益输送的,可能触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的购销管理或集团管控责任追究。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或利益输送的,可能触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的购销管理或集团管控责任追究。
建议国企招标应主动排除控股子公司参与;若确需子公司实施,应通过集团内部非招标方式(需符合法定豁免条件)或让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需符合特定规则)处理,而非直接让其作为独立投标人中标母公司项目。
简言之,“母公司招标、子公司中标”是招投标合规红线,切勿尝试。具体项目需结合资金性质(是否国有资金主导)、项目规模及招标文件约定综合研判,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或当地发改/住建部门。
经向赤峰市相关部门投诉后,该部门答复称: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之规定,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四条、二(一),对该条款作出明确解释:"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2025年7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投标16个疑难问题的集中答复进一步作出相应解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因此,国家并未明令禁止子公司参与母公司招标项目投标。赤峰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子公司赤峰交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虽存在“利害关系”,但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仍需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进一步核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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