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惠州)平台更新一则涉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博罗县东江博雅学校因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被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被处罚款5000元。
决定书信息显示,博罗县东江博雅学校第三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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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同时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尽管该处罚内容并未列出违规行为明细,但从上述条款信息可以看到博罗县东江博雅学校第三食堂的相关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需求,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风险。
对此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相关条款,对东江博雅学校存在的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该处罚条款还明确,用餐单位或餐饮服务提供者有相关情形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南方+记者 张峰
【作者】 张峰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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