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老了喜欢怀旧,忽然想起了四十多年前的一件事。那时候我才6岁,记忆也很模糊了,大致还记得一点。
有一天,家里来了一大群人,老人居多。他们在家里指指点点,又在一张纸上写写画画之后,伯父和我父亲就分家了。从房屋、家具到锅碗瓢盆都分成了三份,一份留给了爷爷奶奶,剩下了两份,伯父和我父亲抓阄,一人分了一份。当天,家里摆了好几桌,放完鞭炮,大家一起吃饭。吃饭之后,我家和伯父家就分开过了。
这种场面现在应该没有了。我们就说说古人的分家吧。
从礼法上说,古人是不赞同分家的。
古人认为分家是不团结,不孝顺,鼓励人有私心。 《礼记》里明确说:“父母在,不私财。”儿子都不准私藏财物,还分什么家?历代朝廷,对于不分家的大家族还给予表彰,授予“义门”之类的荣誉。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历朝历代都不鼓励分家,有些朝代甚至禁止分家。
汉朝和唐朝是禁止分家的。
唐朝的法律规定了两条准则:第一,子孙背着祖父母、父母私分家产者,徒刑三年;第二, 祖父母、父母主动分家者,徒刑两年,子孙不治罪。
宋朝、明朝、清朝,基本都沿袭了唐朝的法律的前一条,即子孙不得擅自分家,却删除了后一条。官府默许了父母主持下的分家行为。
例如,《大明律》规定:“ 别籍异财,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后面却没有了其他 补充 条文。这意思就是, 如果是儿子或者儿媳鼓动分家,是犯罪;如果 家里长辈同意分家,那是你们私人的事情。
唯有一个朝代是鼓动甚至强制分家的,这就是秦朝。这是因为秦朝实行暴政,通过分家可以多抓壮丁,多收赋税。
古人以孝道为先,不鼓励分家,是担心老人无人赡养或者受委屈。到了后来,朝廷发现有些家庭矛盾重重,不让分家的话,麻烦事也挺多,于是就变通为父母同意下可以分家。
我们重点来探讨一下,古人是怎么分家的。
以明清为例子,完整的分家过程是这样的:由父母出面,邀请族长以及族中其他长辈若干人到场,邀请母舅到场(古人认为 母舅是最公正的外人);众人对家产进行清点,包括水田、山地、池塘、房产等所有财产;留足父母的养老财产后,按儿子人数,将财产分成若干等份;儿子们抓阄决定分得哪一份;把各自分得的家产全部写在分书上,见证人及当事人签字,抄写成一式几份,族长留一份,父母留一份,儿子们各持一份;祭祖,告诉祖宗分家了,然后集体吃分家饭;仪式结束。
祠堂、祖坟等族产一律不分,继续为族里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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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上面分家文书,系清朝道光年间湖南宁乡一户四兄弟分家。
“父袁聘鄰,母肖氏,生有四子:长子楚廷、次子九权、三子茂亲、四子振武。俱已教读完娶,后裔荣昌。兹因人口繁浩,夫妇难以撑持,只得合室谪议,请凭族戚到场,将祖遗父分开业并私置产业:屋宇、田塘、山场、园土、坝圳,一概四股品搭,并无肥瘠参差。四股均分,悉匀称清白,至公无私,直心无倚,祝神拈阄为定,勿得反覆……”
说明了分家缘由后,分书上把个人所分的家产罗列清楚,一众人签名后生效。
古代只有儿子才有家产继承权。我们来聊聊大家关心的问题,分家产时,嫡子、庶子、私生子有区别吗?
真实的历史可能出乎大家意料。
首先,嫡子和庶子,分家产时并没有差别。
《大明律》明确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嫡子和庶子的差别在于,有爵位和官位继承,嫡长子优先。至于分配家产,不管是正妻,还是小妾、奴婢所生,只要在家族内,一视同仁,平均分配。
其次,私生子也有继承权。
既不是正妻,也不小妾或者家里奴婢所生,而是在外面寻花问柳偷生的儿子,古人认为是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称之为“奸生子”。即使是“奸生子”也有继承权,不过其他儿子分一份家产,他只能分半份。
《大明律》明确规定:“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这条规定很有意思,外面的私生子,只能按照其他兄弟份额的一半分家产。如果一个人没有其他儿子,仅在外面有一个私生子,却又在宗族内过继一个侄子为养子,那么养子和私生子均分此人家产;如果此人没有养子,那么私生子继承全部家产。
明朝的而法律还是通人情的。
其实,这并不是明朝人的独创,元朝著名学者杨载在《新刻家法须知》的第一卷就写道:“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奸生一子,四子将何以分家业?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则从嫡庶袭,奸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袍。若分家业,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子各得一分,奸生者得半分。”这里还特别注明,即使没有嫡子和庶子,“奸生子”也不得承袭爵位和官位,只能分半份家产。
如果丈夫死了,寡妇有没有权力主持分家产?寡妇有完整的分家权力,不受亲族干扰。
古代分家产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入赘的女婿有无权力参与分配?
家有女婿入赘者,如果还有其他儿子,即使外甥改母姓,赘婿一支也无权分配家产,家产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婿一家仅有当初嫁妆;如果自己没有儿子,入赘的是“养老女婿”,该人必须在亲族内招一侄子继嗣,入赘女婿和继嗣侄子平分家产;如果生前没有继嗣侄子,死后由宗族商议临时确立一个,赘婿也只能分一半家产。
仅这一条,可见古代对赘婿有多歧视。即使赘婿的儿子改姓母姓,族谱里仍然是“外甥”,不能乱了“家族血脉”。
明朝法律里有很冰冷的两条。
第一条:“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若立外姓人为香火继承人者,或者将自己的儿子送去给异姓人继承香火,杖责六十,养子要回原来姓氏认祖归宗。
第二条:“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可以收养三岁以下被遗弃的异姓孩子,也可以将孩子改为自己的姓氏,但不得将他立为香火继承人。
如果一个人既没有儿子,又没有人愿意过继充当嗣子的,由女儿继承全部家长;如果连女儿也没有的,家产充公。这一条是防备有人用不法手段吃绝户。
继承权的事情我们弄清楚了,如果儿子们认为不公,分完家产后又反悔怎么办?
因为古代分家流程清晰,又有众人见证,古代官府十分厌恶分家后再翻案,认为这是败坏民风,反悔者一般不会赢,还会受点惩罚。
明朝的《新刻皇明诸司公案》记载了一个超级有意思的案件。
一户姓戚的人家有两兄弟,哥哥名叫戚继礼,正妻所生;弟弟名叫戚继祚,小妾所生。
父亲还没有分家的时候,哥哥戚继礼偷偷摸摸从父亲窖藏的银子里偷了一万两。父亲发现后没有声张,却觉得不起弟弟戚继祚,于是偷偷摸摸又存了一万两银子,私下送给了戚继祚。父亲分家产的时候,谁都没提这件事情,只是平分了家产。父亲死后,两兄弟反目成仇,都说对方私下拿了父亲的银子,要求重新分配家产,并告到了官府。
官司打了好几年,官府不堪其扰。最后来了一个狠辣的巡按,判决如下:你们父亲的财产,他爱给谁就给谁,兄弟已经各得了一万两银子,田产也由父亲平分了,现在还来纠缠,纯属不义之争。现判决两兄弟互换所分得田产,另外,罚每人一万两白银充作边饷,此后不再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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