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咬死人的代价!河南汝州,60岁男子在羊场养3只大型烈性犬,曾多次扑倒咬人,因铁笼底部留大缝、顶上仅盖建材板,事发当日早上7时许,一只红黄色狼狗从铁笼钻出,撕咬路过七旬老太脖子和脸部致死,男子辩称是狗咬的我不在现场算意外,家属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认定明知犬凶、笼缺陷仍不加固,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赔偿丧葬费19452元(扣已付2万),驳其余民事诉请。
(案例来源: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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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清晨7点来钟,河南汝州米庙镇河盘村一带还蒙着晨雾,73岁的马某像往常一样沿着村路往自家玉米地那边走,路经高金家的羊场门口。
高金60岁,小学文化,在村边弄了片羊场,场门口摆着个铁笼,里头关着三只大型烈性犬,其中一只川红杂交的红黄色狼狗高约60公分,另两只也个头不小,都是他养了两三年的狠角色。
这铁笼直接搁在土质地面上,底部没铺铁网,笼条和地面衔接处被狗常年刨屎尿掏得空隙老大,狗轻巧就能从底下钻出去;顶部也没封铁丝网,随便搭几块建材板遮太阳,根本锁不住大狗往上蹿。
当天高金早起喂了羊,看天阴想下雨,寻思把狗暂时撒开看羊,自己骑电三轮转悠着割草去了,没在羊场盯着,也没把铁笼缝隙补一补、顶部加固、牵绳锁死。
那红黄狼狗在笼里早躁得跳,见人走远,几下用爪牙把底部松土刨大,从窟窿里钻了出来,另两只狗可能也有松动,但主要是这只大黄狗。
马某刚走到羊场旁的玉米地边,大黄狗猛地扑上去,照着她脖子、脸反复撕咬,老人当场倒地,颈部大动脉被咬破裂,满脸满脖是血,衣裳卷上去后背擦伤,疼得喊不出声,只剩挣扎。
同村村民后来说他先瞧见大黄狗在路中间拽着绳乱跑,捞住拴回笼边钢筋上,就听见玉米地里马某次女哭喊“恁狗咬住俺家的人了”,赶紧往里瞅,吓得不轻。
马某长女听同村大爷捎信说“你妈在羊场那叫狗咬着不松口”,和丈夫常某飞奔过去,到路边见一条大狗嘴头全是血,从玉米地出来朝她吠要扑,她抄起木棍夯下去棍子折了,拿断棍乱抡才吓跑狗。
进地里见母亲趴着,上衣上卷、后背露着,面部脖子烂得吓人,喊没反应,叫丈夫打120,120急救到现场查了半天,摇头说人早没了,尸检写“死于犬类撕咬致全身多处组织器官损伤引起外伤性休克”。
几分钟后高金和妻子也赶到,他后来说“狗肯定从笼底空隙钻出来咬的,这大黄平时就凶,跳着朝人叫,我没考虑那么多,想着狗大小便把笼底架空了”,也承认当天想下雨把狗撒开看羊自己去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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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还有其余4名证人跳出来说,高家这几只狗之前就多次扑倒咬过他们,有记录可查,村委会也调解过,但高金一直没彻底加固笼、没处理狗,就这么凑合养着。
事发前7月16日,高金妻子李某还在村内微信群发语音:亲们别去我家羊场那逮爬叉,我家仨狗都撒着了,今年那没爬叉。
这话直接证明他们明知狗散养、放出来危险,还公开提醒别去,却没从根本上修笼、拴绳、转移犬,只靠“劝人别来”敷衍。
案发后高金亲属先垫付了2万元给马某家,但羊场里的羊后来全卖了,钱没继续赔,公安3月26日刑拘高金,8月10日逮捕,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马某亲属索赔50万,并主张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
庭上高金辩称:被害人是狗咬死的,我不认罪。辩护人接话:狗拴在铁笼里,他不在现场,不可能预见狗会咬死人,属意外事件。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刑3至7年,情节较轻3年以下。
本案中高金明知三只大狗凶(跳笼叫、多次咬梁某等)、笼底被狗掏空成大隙、顶仅板材、此前微信群发语音劝人别来(证明知危险)。
却既不焊底网、也不换固笼、不永久拴绳、不转移犬,反而想下雨“撒开看羊”自己去割草,对犬从隙钻出咬人具备充分预见义务,实际也发生了马某颈部动脉破裂休克死的结果,因果直接。
其辩不在场即意外不成立,过失不要求行为人在现场,只要管理义务未履行致危险实现即担责,多次前科不整改反而印证其疏忽或放任,故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意外事件。
其次,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需主观故意+客观危险相当性,高金虽疏于管理,但无证据证其希望或放任犬咬不特定多数人,结果是路过马某被咬,危害范围限于羊场周边特定路径,未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广度与强度。
这也划清了“管理不善致死”与“故意放狗害公共安全”的边界,后者如明知狗烈性仍故意解开锁链驱赶人群、在集市放狗乱窜等,才可能涉彼罪。
最后,高金拒不认罪、没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情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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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在3-7年档里量6年6个月(偏重是因烈性犬咬人致死、多次前科不改正、拒不认错),附带民诉只支持丧葬费39452元,扣已付2万剩19452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金无刑附民直接支持依据故驳回。
综上,判决高金犯过失致人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赔偿19452元,驳回其余附带民事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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