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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有一名财务经理,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因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679.75元,与公司实际应支付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请问该员工能否要求我公司补足差额?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员工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如何认定?我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应当注意哪些风险?
第一,员工可以要求贵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但维权路径存在争议,天津地区目前多数法院倾向要求员工先行通过社保行政程序认定缴费基数差额。如果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但缴
费基数低于职工实际工资,导致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法定标准,该差额属于贵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造成的待遇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天津地区司法审判实践认定,社保缴费基数问题属于行政认定范畴,在劳动者未经社保行政部门行政前置作出认定之前,径行由法院判决确定损失依据不足。因此,很多法院会以“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由驳回工伤职工要求工伤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未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可以首先投诉社会保险基数不足的补缴。在补缴完成以后,如果行政部门仍然无法补发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员工诉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将会得到法律支持。
第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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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实申报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尤其是工伤保险。切勿为降低用工成本而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否则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不仅可能面临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赔偿责任,还将承担补缴社保、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建议定期核查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的匹配情况,确保合规缴纳。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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