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川银罚字〔2026〕29-33号)。公示表显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存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刘某(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周某(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朱某超(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王某凡(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罚款379.84万元,并对刘某罚款12万元,对周某罚款11万元,对朱某超罚款3万元,对王某凡罚款2万元。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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