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从乙处购买燃料若干,乙接到订单后从丙处购买燃料后,通知甲到丙处取货,并聘请丁进行运输,但到货后甲发现购买的燃料数量不足,与乙沟通无果,转而到法院起诉,要求卖方乙、取货处丙、运输人丁承担连带责任。
剖析:作为保管方的辩护方,我们梳理下,该案的核心要点,即承运人/保管人/卖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
如果不相关方遭受无妄之灾,应如何维权,支付的律师费是否为沉没成本。
法律概念:何为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责任形态。
该责任形态既可通过共同侵权、代理违法等法定情形产生,也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设立。典型法定情形包括共同危险行为、债务加入等。
推论 从法律三段论的形式推理可知:
本案原告与运输方/保管方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面有以下几个法律关系:原告买房与卖方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卖方与保管方的买卖/保管合同,买方与运输方的承运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方与保管方/承运方无任何法律关系,保管方也未与其他被告实施共同侵权或单独侵权行为,如阻拦原告、未提供相应安全辅助措施,也未明示或暗示加入与原告有关联的债务加入等法律行为。
因此,原告要求毫无法律根据。要求原告承担由于自己行为造成保管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相关律师费。
法条依据: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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