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派驻+巡回+科技”促推看守所检察监督提质增效
看守所检察监督是维护监管场所公平正义、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以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面对传统派驻模式下案多人少、监督滞后、刚性不足等现实困境,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创设巡回检察制度;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探索和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的监督机制;同年12月5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标志着这一创新工作机制日臻成熟,从而为破解传统派驻监督困境提供了新方向。
当前,“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尚未形成有效协同,科技手段与监督业务的融合仍停留在数据采集、流程记录等浅层应用,亟须进一步优化监督理念、健全协同工作机制、深化智慧检务应用、加强人才培养、优化外部协作环境,推进“派驻+巡回+科技”的深度融合,切实提升看守所检察工作质效。
优化监督理念
“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实现“1+1+1>3”的整体功效,首先必须破除传统思维定式,树立协同监督新认知。
找准角色定位。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准确区分监督和监管职责的界限,坚持监督的客观性、独立性、专业性,既要全面、深入了解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又要避免陷入“深度嵌入式监督”的工作模式,使监督异化为“变相管理”,真正实现“监督者监督、管理者管理、执法者执法”。
重塑派驻定位。破除“派驻孤立监督”思维,明确派驻检察室是巡回检察的“前哨”“探头”,是科技监督的“前端感知枢纽”,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全面采集在押人员提讯提解、律师会见、谈话教育、医疗保障等信息,为做好巡回检察、加强科技分析筑牢数据基础。
优化巡回逻辑。摒弃巡回检察“随机巡查”的粗放模式,把发现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作为衡量巡回检察成效的重要标准,聚焦“捎买带”、违禁品流入、殴打虐待在押人员等重点领域,关注重点监区、重点人员、重大事件,以信息平台预警的异常数据为导向开展靶向监督,提升监督针对性。
升级科技认知。加强大数据思维培训,主动将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融入看守所监督工作,通过数据穿透式分析,挖掘派驻检察日常难以察觉的隐性风险,实现“人眼监督”向“数据监督”跨越,提高监督精准度。
健全协同工作机制
理念认识要转化为监督实效,离不开制度化、规范化的协同运行机制。
建立顺畅的衔接机制。为破解监督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融合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优势,完善工作衔接流程,明确各方在协同履职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巡回前,派驻检察人员应做好信息收集、问题线索汇总,并及时向巡回检察组通报,协助制定科学合理的巡回检察工作方案;巡回中,派驻检察人员应全程配合,通过每日“碰头会”加强线索研判;巡回结束后,派驻、巡回双方共同推进成果应用,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形成监督闭环。
健全协同办案机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由本院或派出巡回检察组的院统一协调,组建由派驻检察人员、巡回检察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共同参与的专案组,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开展调查取证、分析研判等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监控等技术手段,快速锁定线索、固定证据。
构建融合联动的考核指标体系。在指标中双向嵌入体现协同价值的核心要素,通过制度设计引导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形成合力。对派驻检察来说,应突出“为巡回检察提供高质量线索与研判支撑的成效”“落实反馈、开展持续跟踪监督的实绩”;对巡回检察而言,应加入“评估并促进派驻检察履职能力提升的效果”“运用派驻基础信息深化监督的成效”等评价标准,最终使二者的考核在“监督效能提升”这一根本目标上深度融合,实现推动问题根治与制度完善的更高层次价值目标。
深化智慧检务应用
面对看守所检察工作点多、面广的情况,亟须加强科技投入、推进智慧建设,全面提升监督质效。
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投入。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要求,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统筹推进驻所检察室专用网络升级、高清监控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及数字化办案工作区的建设与优化,为推动派驻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打好基础。
推进实质化信息共享。依托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智慧监管”建设的契机,从省级院层面加强与公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整合看守所的执法信息系统、监控系统以及派驻检察室的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各类数据资源,建立统一的看守所检察大数据平台,运用数据实时更新、智能分析、预警提示等功能,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全方位、动态化监督。
深化大数据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力度,针对看守所监管执法中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研发和应用更加精准、高效的监督模型。如,建立监管执法异常行为分析模型,通过对看守所民警的执法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体罚虐待、给予“优待”等违规违法行为。
强化技术保障。建立专业的技术保障团队,负责派驻检察室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系统的维护管理、升级更新以及技术支持等工作。同时,建立技术保障应急响应机制,保障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人才培养
做好新时代看守所检察工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优化人员配置。落实“同级派驻、对等监督”要求,根据派驻看守所的押量规模和监管任务,配齐配强专职派驻检察人员,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开展派驻检察工作。同时,培养、选拔一批熟悉刑事法律、监管执法和信息技术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巡回检察组和科技保障团队中,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互补的监督队伍。
完善人员轮岗交流机制。立足监督履职实际,科学设定轮岗周期与交流范围,明确派驻检察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的双向轮岗规则,构建“派驻—巡回”双向互动模式。此外,还可探索与看守所、法院刑事审判及执行部门进行短期互派交流,使检察人员熟悉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升派驻检察人员的综合履职能力。
加强培训体系建设。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针对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和科技应用的不同需求,增加信息技术、数据分析、心理分析等跨学科内容,邀请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进行分类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素养。同时,注重实践经验积累,通过组织向先进地区观摩学习、模拟监督、实地演练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水平。
优化外部协作环境
看守所检察监督并非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构建良性互动、协同共治的外部环境,才能让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温度、更显公信。
加强与看守所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与看守所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机制,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强日常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看守所的工作动态和困难,提供法律咨询和监督指导,帮助看守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深化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与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刑罚执行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以开展视察调研、参与巡回检察等方式参与看守所检察工作,听取其意见建议,及时将相关情况予以反馈,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的良好氛围。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驻看守所检察室副主任)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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