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证监会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操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决定没收四人违法所得1.57亿元,并处以4.7亿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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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截图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4人筹划共同操纵相关股票,其中,赵杨、全寿山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
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4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共计获利约1.57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等证据证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没收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违法所得1.57亿元;其中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6271.17万元,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1567.80万元。并处以4.70亿元罚款,其中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1.88亿元,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4703.38万元。
在听证过程中,4名当事人曾提出申辩意见,表示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等。
证监会认为四人之间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相关分工安排,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申辩人在操纵期间内,存在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控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行为,认定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无不当。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编辑 陶玥阳 郭庄 综合证监会官网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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