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广西柳州,建造者将场馆租给A公司,后者转租部分时段,男子组织球赛时,因破损插线板被凳压漏电极墙带电,造成1名90后小伙休息时触电身亡,家属索赔100余万,建造者、经营者、组织者三方互相甩锅,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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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柳州市革新路某篮球馆的原始建造者,亲手完成了场馆的主体搭建以及内部用电线路铺设,随后他与A公司签下租赁合同,把整座篮球馆交付给对方经营使用。
A公司拿下场地后,又转手将篮球场馆在不同时段分租出去,其中一部分时段租给了B公司,层层转手之间,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开始出现模糊地带,谁都觉得对方该盯紧点,谁都没把电路老化这事真正放在心上。
到了2023年4月,90后篮球爱好者韦某和队友刘某、黄某等人习惯AA制凑钱租馆子打比赛,这次他们联系上B公司,群主刘某谈好价格后支付了4天共400元的使用费,黄某则负责队里的经费收支。
为了让业余赛事看起来正规点,他们要用电子记分牌计分,还得给裁判接话筒喊话,B公司的股东梁某就从工具房拽了根电线,连着插线板一路拖到篮球场边。
这插线板外皮本来就有磨损,被随手摆在地上后,又被旁边的不锈钢凳子腿死死压住,破损处的铜线慢慢裸露,电流就这么悄摸着窜上了金属凳子,再传导到背后的铁皮墙上,整个过程没人巡检,也没人喊停。
其实隐患早就露过头,此前已经有队友在碰凳子时轻微触电,麻了一下后跑去跟群主刘某说了这事,可刘某觉得球都要打了,改线太麻烦,也没看见谁真出事,就没当回事。
2023年4月21日晚,韦某和往常一样打完球赛,累得满头汗,就和两名队友坐在球场旁的那排不锈钢凳子上歇脚,他往后一靠,后背贴上凳子后面的铁皮墙。
刹那间全身猛地弹起,接着软绵绵滑下倒地,旁边的人愣了两秒才反应过来是触电,赶紧断电施救、报警送医,可折腾一夜,韦某还是不幸身亡,司法鉴定死因系电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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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发生后,韦某亲属痛不欲生,一纸诉状把场地建造者吴某、A公司及其股东梁某、B公司及其股东曾某一股脑告到法院,索赔147万余元。
法庭上瞬间炸成锅,各方开启甩锅模式。
A公司急着撇清,说梁某私拉电线没经公司同意,是凳腿压破电线胶皮漏的电,而且吴某建的馆电路根本没达安全标准,这锅不能公司全背。
B公司更干脆,说事发那会儿根本不是他们承租使用的时段,自己半毛钱管理义务都没有,别往上扯。
吴某当庭认可场馆和线路是自己弄的,但咬死这笔账不能全算他头上,毕竟租出去这么多年,平时怎么用的他管不着。
梁某也喊冤,说自己只是无偿把插线板和电线借给刘某用,借的时候外皮好好的没破损,后来是刘某他们自己安排人布线,他还明确拒绝过私拉的事,是参赛者把凳子摆上去压坏的,而且刘某之前就知道有人轻微触电却没整改告知,主要责任该在组织者和使用者。
刘某、黄某、罗某作为第三人进来,主张自己不用赔,家属也没告他们,还说韦某赛前签了《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是民间AA制赛事的组织者都要担这么重的责,以后谁还敢张罗群众运动,这秩序还怎么维持。
法院会如何判决?
刘某、黄某是这次球赛的实际组织者,A公司是场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吴某是场地的建造者,这起事故是典型的因多方各自过错造成的触电侵权,得按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切比例。
调查发现,给那个插线板供电的插座所在线路只装了一个空气开关,压根没装漏电保护装置,要是有这玩意儿,漏电一瞬就能跳闸切断,悲剧大概率不会发生,这等于吴某建房铺线时就埋了颗定时炸弹。
再结合现场痕迹,在无其他显著干扰下,插线板破损与墙体带电、韦某触电存在紧密因果关系,若管理到位本可避免。
法院进一步捋清,刘某借了插线板就得负起保管和检查的义务,天天用却从不收纳查看,明知有前科触电还不整改,对事故有诱发作用,存在次要过错。
吴某作为建造者,不装漏电保护器是极其严重的硬件缺陷,对事故形成有关键影响,负首重主要过错。
A公司作为收钱的经营管理者,是本场安全的直接守门人,理应定期深查隐患,却放任私拉线和破损插线板长期存在,监管完全失灵,存在次重主要过错。
至于梁某,只是无偿出借且出借时未见破损,无证据证明他有错;B公司不在承租时段,无管理义务,股东也无过错,统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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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算下来,韦某亲属的总损失核定是133万余元,法院一锤定音:刘某、黄某作为组织者管理不善,担15%责,连带赔20万余元;吴某作为建造者留重大缺陷,担45%责,赔60万余元;A公司作为管理者监管失职,担40%责,赔5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和A公司不服上诉,中院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俩人还不死心,跑去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也裁定驳回。
这案子从一审到终审再到再审,三层司法程序都把责任划得明明白白:安全不是谁嗓门大谁就能甩掉的,建造、经营、组织,哪一环漏了都得按过错掏真金白银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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