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程序。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
2.对问责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3.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领导干部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4.对监察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复核程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5.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与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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