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快递员在派件途中撞伤他人或丢件后,是否应直接赔偿损失?近年来,由快递员送件引发的损害案件不断进入司法视野,不少快递公司、人力公司遇事“甩锅”,主张由快递员自行赔偿受害者。
近日,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一起案例中,地方性法规明确公司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加重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责任,被司法部审查纠错。
司法部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有以违约责任替代侵权责任的嫌疑,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快递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重从业人员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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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骑手骑行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 新华社发(赵永强摄)
地方快递条例违反上位法被纠错
据司法部介绍,本次发布典型案例来自2025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
司法部审查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第(五)项规定:“强化合法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部经审查认为,《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事项范围,有以违约责任替代侵权责任的嫌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不一致,实践中容易导致出现快递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重从业人员赔偿责任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予以修改。
司法部与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该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推进《某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
履职损害赔偿责任不可合同约定
南都记者关注到,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中有“按约赔偿经济损失”的类似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因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桂彬认为,司法部审查的上述地方性快递管理条例条款存在明显立法瑕疵。其中,条款“一刀切”规定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从业人员主张损失赔偿,并未区分快递行业多元用工形态。快递从业者与企业之间,既可能是标准的劳动关系,也可能构成不完全劳动关系或是普通劳务关系,而只有劳动关系才存在劳动合同,地方立法未区分用工性质,存在适用漏洞。
快递员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担责?洪桂彬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员工执行工作任务,如快递员派送快件、分拣、外出取件等行为期间致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不管有无过错,对外赔偿责任主体一律是用人单位,也就是快递公司。公司全额赔付第三方后,才可以对有过错的员工追偿,例如员工偷件、故意损毁快件等情形。
此外,洪桂彬还表示,该条款明显是以“违约责任”替代“侵权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项下赔偿责任,仅限定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三类情形,因此,法律并不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另行约定履职致损的赔偿责任。
“企业因从业人员履职产生损失向内追偿,本质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追偿权,只能依据法定规则索赔,不能依托劳动合同约定追责。”洪桂彬称。
洪桂彬还分析,被司法部纠错的条款疑照搬1995年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表述,但未考虑2008 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赔偿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不当扩大了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范围,混淆了法定侵权追偿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边界,与上位法立法精神不符。
多地判决:快递员致人损害后公司先赔
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快递员送件途中致人损害的案件不断进入司法视野,法院普遍认为,一旦发生损害纠纷,应由快递公司或人力公司率先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5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2023年,快递员小陶派送快递时驾车撞伤王女士,致其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小陶全责。小陶由片区承包人老周雇佣,老周和快递公司签有承包合同并约定风险自负。王女士起诉小陶、老周、快递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快递公司以外包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则无法核实肇事车辆是否在承保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为,老周无快递经营许可,承包合同仅为内部约定,小陶对外代表快递公司履职。依据相关法律,快递公司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其赔偿王女士25.7万元。
南通市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南通通州快递员朱某派送快件时驾驶无牌三轮车撞倒行人陈某,致其重伤死亡,交警认定朱某全责,家属起诉朱某、快递公司、人力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268万余元。快递公司以签订外包合同为由推脱责任,人力公司则辩称实际管理均由快递公司负责。
法院查实,快递员工作安排、考勤、配送车辆均由快递公司管控,人力公司未开展安全培训,认定双方名为外包、实为劳务派遣。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承担 204.57万元主赔责任,人力公司未尽培训义务承担15%赔偿款。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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