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
西安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物业领域行政处罚案例的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纪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物业行业行政监督管理,严厉整治物业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开发区上半年依法查处了一批物业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1
西安从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雁塔区汉华城二期项目,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进行经营。雁塔区住建局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陕西绿辰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雁塔区雁南朗境项目,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进行经营。雁塔区住建局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西安新时代汇融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鄠邑区天汇旭辉森屿万境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而未招标,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鄠邑区住建局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在高陵区北城新天地项目,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高陵区住建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公司,在西咸新区阳光城西西里项目,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陕西电力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高新区心桥佳苑项目,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高新区住建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高新区高科广场D座项目,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高新区住建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长安区雅居乐湖居笔记A区业主吴明,擅自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长安区住建局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西安大唐西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莲湖区西市佳园项目,电梯安全管理员未在电梯维保现场监督并签字,未按规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莲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陕西鸿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莲湖区鸿海大厦项目,消防联动控制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且逾期未整改。莲湖区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陕西威尔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莲湖区恒天国际城项目,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莲湖区消防救援局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
陕西万基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雁塔区明德八英里项目,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加价收取电费。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陕西大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雁塔区大丰真境项目,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小区存在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投混装未分类的问题,逾期未整改。雁塔区城管执法曲江中队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4
陕西特发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雁塔区城市皇冠项目,存在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储存问题。雁塔区漳浒寨城管执法中队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
陕西宏润物业有限公司,在灞桥区国际幸福城项目,未能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灞桥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
陕西家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临潼区群星莱骊一期项目,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
西安芷苑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临潼区芷阳新苑安置项目,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终端用户水电费。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8
西安新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长安区领秀长安项目,地下车库末端试水压力不足,湿式报警阀阀瓣上下压力不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航天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9
西安乐欣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长安区长安益园项目,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未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长安区消防救援局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
西安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长安区吉源美郡国际城项目,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消防控制室一人值班。长安区消防救援局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0.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 :西安住建
编辑:昱璇
审核:若文
终审: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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