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7日,中国矿业联合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工作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创建示范活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中央社会工作部专项巡视组反馈意见,经中国矿联党委认真审慎研究并提交七届四次理事会暨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决定停止开展“都、城、乡”和“优质水源地”命名工作;终止《中国矿泉城、中国矿泉水之乡、中国优质矿泉水源地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管理办法》《中国矿业联合会名牌矿业城市命名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根据此前公布的《中国矿泉城、中国矿泉水之乡、中国优质矿泉水源地管理办法(试行)》,所称中国矿泉城、中国矿泉水之乡、中国优质矿泉水源地命名地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矿泉水资源相对富集、依法依规开采、建厂开发规模较大,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地区。
具体来看,探明或验证的矿泉水允许开采量大于100万立方米/年、有5家以上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正常生产的矿泉水企业的城市地区,可以申报命名“中国矿泉城”;探明或验证的矿泉水允许开采量大于50万立方米/年的、有3家以上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正常生产的矿泉水企业的县(市)、乡(镇)域,可以申报命名“中国矿泉水之乡”;矿泉水水质优、环境美、水源防护条件好、允许开采量大于10万立方米/年(对于游离CO2、锂、锌、硒型的矿泉水水源地,允许开采量可降低到3.65 万立方米/年),并已取得矿业权许可的单井、井群或泉域,可以申报“中国优质矿泉水源地”。
今年3月,中国蜂产品协会也发布了《关于停止开展“之乡”共建相关工作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协会不再与有关单位开展“××之乡”“中国××之乡”等相关共建活动及类似合作事项。此前已开展的相关共建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前由协会统一制作或由有关单位自行制作的标注“共建××之乡”“××之乡”“中国××之乡”等字样的牌匾、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协会开展相关共建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今年4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也发布公告:根据中央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原授予广元市的“全国物流发展创新城市”称号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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