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6万元天价水费!浙江宁波,慈溪杭州湾餐饮店老板朱师傅收到水务账单懵了,两块水表两年半没抄过一次,突然冒出约1.1万吨用水、核算6万左右水费,经排查发现漏水点就在水表后面,公司称按规定应由用户承担,媒体曝光后,公司承认未抄表有瑕疵愿协商,目前尚未谈拢。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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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师傅在宁波慈溪的杭州湾边上开了间小餐饮,生意凑合够养家,开店时店门外水表井里装了两块水表,各接一根埋在地下的水管,一根他天天开着洗菜做饭用,另一根基本没动过。
那会儿一切太平,他整天围着灶台转、算着成本过日子,压根没往地下水管那茬上想。日子就这么一天天过着,店里照常开门关门,用水也是随开随用,没觉出半点不对劲。
可从开业挂牌那天算起,整整两年半的光景里,水务公司的人影子都没见着一个,没上门抄过一回表,也没打过一个电话催缴水费。朱师傅心里不是没犯过嘀咕,琢磨着是不是新开发片区管得松,或者有啥减免政策没通知到,转头被订货、备菜、招呼客人的事一缠,也就把这事搁到了脑后,一门心思扑在店里盈亏上。
直到上个月,水务公司的检修师傅路过他店门口,听见水表井盖缝里隐隐约约透出水流声,趴下去贴耳一听还挺急,觉得不大对劲,这才动手撬开了井盖查看。这一看不要紧,井里积了不小的水,两块水表虽说当下是停着的,但表座四周湿得一塌糊涂,明摆着有暗漏。检修师傅赶紧给朱师傅去了电话,说他们店用水量估摸着出大问题了,得补一笔巨额水费。
朱师傅听完当场脑子一片空白,跟着跑去现场一查,心直接凉了半截。他当着记者的面拧开了两个水闸,两根水管接的埋地管线全都在往外渗水,水全顺着地下缝隙悄无声息地跑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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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瞅水表读数,那根天天在用的表走了约5130吨,另一根他以为闲置没用过的表反倒跑了约6280吨,两块加一块差不多用了1.1万多吨水。按当地水价倒腾一圈,核算下来水费得有6万元上下,高的说法甚至提到8万多,这数目对他这种小本经营的餐饮店来说简直是天塌了,一年到头刨去房租人工说不定还亏着,哪经得起这么造。
朱师傅越想越憋屈,水管深埋在马路底下,平时井盖扣得死死的,他一个开店的哪能天天扒开检查,要不是这次检修偶然撞见,他还蒙在鼓里继续漏呢。
可等他去跟宁波杭州湾自来水公司掰扯,营销部负责人朱彬彬给了个硬邦邦的回话:按现行规矩,水表前的管线归公司管,表后的包括运维养护全是用户的事,现场查实漏水点在表后,所以这6万左右的水费得由用户自己扛。
朱师傅当场就炸了,道理归道理,可两年半没人来抄一次表,这责任就能一股脑全推给用户?他跟公司理论,说水管埋地下根本发现不了,要是你们按时一两个月来抄次表,水量突然飙这么高早就提醒我排查了,也不至于漏成现在这副样子。
公司那边也没把话说死,解释称这片区有些商户堆货压住表井、污水排进去糊住读数,导致个别表难抄,但朱师傅不认这个理,坚称自家表井一直能顺利打开,纯粹是公司自己管理脱了节。
两边就这么僵在那儿,记者找来律师咨询,律师说得挺明白:业主很难察觉地下暗漏,核心是水务公司两年以上没抄表,存在过错行为,损失不能全让朱师傅一个人扛,得先坐下来商议,谈不拢再按各自过错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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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自来水公司也松了口,承认工作确实有瑕疵,说因为未及时抄表导致用户对水量流失不清晰,用户可以打申请,协商因抄表过失带来的流失问题,后续还打算把这片水表统一改造提升,免得再出这种糟心事。
眼下,朱师傅已经临时接了根新水管保证店里不停业,可这6万元的账单还悬在头顶。他坚持认为,自己顶多承担合理周期内(比如几个月的抄表间隔)能发现的漏水水费,剩下那一大半是因为对方长期不抄表、错过止损时机一点点攒出来的,绝不能全由他一个人掏。而自来水公司虽说愿协商,但仍咬着表后责任这条底线不放,具体能免多少、按什么比例分担,还得看接下来双方怎么谈、能不能谈拢。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关于表后与抄表义务的边界划分。
依据民法典第656条及供用水合同惯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与水费计量责任通常以注册水表为界,水系后管线属用户专有管护范围,因管线老化破损导致的暗漏及相应水费理论上由用户自行承担。
但供水企业同时负有定期抄表、异常告知的合同附随义务与行业管理职责,浙江省内商业用户抄表周期多为1至2个月,本案中水务公司长达两年半未履行抄表职责,导致用水量异常激增无法被及时察觉,明显构成履约瑕疵与重大过失。
其次,关于过错相抵与损失分担的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及第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请求赔偿。类似天价水费纠纷的司法实践与调解中,法院普遍认为供水企业怠于履职需承担相应责任,常判决按比例分担而非全由用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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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若从合理周期(如2至3个月)内能通过抄表发现异常并及时止漏,超出该周期因企业未抄表持续漏失的水量及水费属于可避免的扩大损失,水务公司无权要求用户全额承担。
朱师傅虽对表后设施有管护之责,其过错主要在于难以发现的隐蔽暗漏,而水务公司过错在于长期放弃抄表这一核心义务,两者结合导致最终结果,应按过错程度公平分摊。
最后,关于公共服务主体的责任与风险防范导向。
水务公司作为具公共服务属性的供水人,依据民法典第648条及相关供水条例应诚信履行安全供水、准确计量、定期巡检等义务,不能仅凭“表后归用户”的格式规则一概免除自身责任。
长期不抄表、不催收、不预警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背离公共服务基本要求,产生巨额损失时必然面临过错追责。商户即便法律倾向分摊责任,也应主动定期核查水表读数、留存用水记录,发现久未抄表时主动联系企业避免被动;供水企业则需完善抄表考核与异常水量预警机制,杜绝“几年不登门、一登门就要钱”的管理漏洞,从制度上减少此类纠纷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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