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教职人员涉刑,案件量刑压力巨大
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因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历来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秉持从严惩处原则。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系培训机构实习教师,因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被公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结合本案案情,当事人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监管、教育职责的教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当事人被羁押,家属焦急万分,迫切希望专业律师介入,在合法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家属多方比对后,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陈文曦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全权处理该案刑事辩护工作。
二、办案过程:精准研判案情,梳理核心从轻情节
接受委托后,陈文曦律师秉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实案件细节,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同时反复研读案卷材料,逐一核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全部证据,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明确本案无证据瑕疵、事实认定清晰,当事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陈文曦律师确定辩护思路:认可公诉机关定罪意见,聚焦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量刑。针对本案关键要点,律师归纳四大核心辩护意见:第一,当事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第二,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认罪;第四,当事人家属主动向被害人一方赔偿经济损失,成功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三、庭审辩护:法理结合陈情,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本案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结合当事人教职人员身份,建议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庭审中,陈文曦律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展开辩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法庭阐明:当事人虽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但同时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悔罪态度、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当事人身为教职人员猥亵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适用从业禁止。同时,法院充分采纳陈文曦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等情节属实,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案圆满达成当事人及家属预期的诉讼目标。
四、案件总结:坚守法律底线,精准把控量刑尺度
本案是性侵未成年人类刑事案件中,从轻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人、多次、公共场所猥亵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两高出台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教职人员猥亵未成年人属于司法重点严惩范畴,本案量刑管控严格。
本次辩护的核心难点,在于平衡“从严严惩”司法导向与“从轻处罚”法定情节。陈文曦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准挖掘案件法定从轻要点,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向法庭提交辩护观点,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大硕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素养。
五、法律提示:敬畏法律红线,筑牢法治防护屏障
结合本案,大硕律师事务所作出郑重法律提示:其一,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教育行业从业者更应恪守师德、敬畏法律,严守职业底线,触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制裁;其二,普通公民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切勿逃避追责,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情,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谅解,主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争取宽大处理;其三,刑事案件办案窗口期至关重要,当事人被羁押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专业法律研判、合规辩护,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未来,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秉持专业、诚信、负责的执业理念,兼顾法理与人情,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精细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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