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的罚则中使用的词语是“可以处”和“并处”。 如: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请问这两个词应该怎么理解?“并处”是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后,同时必须处以罚款。而“可以处”是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后,根据其实际违法事实,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这么理解对吗? 另外,请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整改,是第一次违法且未造成影响。责令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且补植树木成活率均已达标。如果对其未处以罚款,这种处罚是否违法?
省林草局回复(20160703):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回复如下:一、依据《》“可以处”与“并处”区别:“可以处”代表整改修复为强制性义务,罚款属可选附加处罚,执法部门结合情节决定是否给予罚款;“并处”属罚款必须同步适用,没有裁量空间。二、第二个问题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5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罚则适用《》第74条,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可以处”也“可以不处”,本身被赋予裁量权,如果不予罚款,应将从轻减轻情节记载在执法案卷中并开展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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