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个白眼狼!吉林长春,八旬老太把一套52.4平的唯一住房赠与并过户给孙子,半年后老太多次住院需照料,孙子不让她居住,仅每月支付500元,老太起诉撤销赠与,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孙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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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出生的匡某住在吉林长春,名下那套52.4平方米的房子是她一辈子攒下的唯一家当。她一共生了四个孩子,唯一的儿子也就是陈某的父亲早在2002年就走了,剩下三个女儿。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老人心里总琢磨着怎么安排后事、怎么换点晚年安稳。
2024年1月31日这天,匡某和孙子陈某签了赠与合同,把自己这套唯一的房子无偿给了陈某,当天就去办了更名过户。
那时候老人心里想的很简单,自己八十几岁了,把房子提前给孙子,往后生病有人管、老了有口热饭吃、有个自己熟悉的窝能住到走,也算对得起去世的儿子,帮衬一把孙辈。
她没在合同里写什么附加条件,也没搞什么书面赡养协议,就凭着骨肉亲情把房本交出去了,自己还住在里头,觉得这房子哪怕名字变了,也永远是她的家。
日子过了没几个月,2024年7月开始,匡某身体出问题了,多次因病住院。老年人这一住院就不是小事,出院之后生活没法完全自理,身边得有人盯着、得有人喂药、得有人扶着上厕所。
她三个女儿里的大女儿陈女士看母亲可怜,就把她接到自己那儿住,顺便搭把手照料日常。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匡某出院后本能地想回原来那套房子住,毕竟那是自己住了一辈子的地方,熟悉、安心,也觉得自己反正是赠给人了,回去住一阵子天经地义。
结果陈某那边直接给了个冷脸,不同意她回去住。从后来拿出来的通话录音能听出来,陈某跟陈女士交流的时候,明明白白表示以没人能照顾老人为由,就是不让他奶奶回那套已经过户到他名下的房子住。
更让老人寒心的是,这套房现在是谁在住?是陈某的母亲,也就是匡某的儿媳妇住着。陈某每个月倒是把500块钱转给陈女士,算是“补贴”大姑姐照料老人的费用,但这点钱在唯一住房的居住权面前,在法律和情理的天平上,根本抵不掉他拒绝老人回自家原住房的行为。
匡某这边彻底心凉了,自己把唯一栖身之所送了孙子,现在连回门都被拦,只能寄人篱下在大女儿家熬日子。她琢磨明白过来,这赠与换不来养老,反倒把自己弄成无房可归的境地。于是她一纸诉状把陈某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当初那份赠与合同,要求把房屋所有权再变回到自己名下。
一审法院接手这个案子,先把来龙去脉捋清楚。
房子原来是匡某的,52.4平,唯一住房,2024年1月赠给陈某并过户;从2024年7月起匡某多次住院,现住大女儿处由女儿照料;陈某从那时起每月给大女儿500元,房子由陈某母亲居住;通话录音里陈某亲口说不同意匡某回房住。
《民法典》里讲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能撤销。再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不光是给点钱,还得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得妥善安排老人住房,生病了得管治疗和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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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匡某把唯一房子赠给陈某,结合她八旬高龄、丧子背景、多次住院需要照料的现状,还有亲情伦理和日常习俗,赠与绝不是单纯白送,而是附带着陈某要赡养老人、至少保障她居住条件的隐含义务。
现在陈某不同意她回去住,每月只扔500块,房子给自己妈住却不给祖母住,导致老人面临无房住的困境,这叫没全面充分履行赡养义务,附条件的赠与没做到位。
从保护老年人居有定所的角度出发,故一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陈某得协助把房子再过户回匡某名下。
陈某不服上诉,二审会如何认定?
第一,附义务的赠与不以白纸黑字为唯一认定标准,亲情与日常经验能补全隐含条件。
很多人以为合同上没写“你要养我”就不能算附义务,这是外行看法,《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说的赠与附义务,既包括明示约定,也能通过缔约背景、当事人关系、交易习惯推定。
八旬老人把唯一住房给孙子,丧子托孤式的前提交代房产,默认换的就是晚年照料与居住保障,这种隐含条件法院完全可以依日常生活法则认定。
第二,赡养义务是经济、生活、精神三位一体,拒绝对唯一住房的居住构成根本违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的明明白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还得妥善安排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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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每月给500元就想把自己摘干净,在法律评价里连经济供养都算不上全面,更别提生活照料和安排住房。
老人要回自己赠出去的原住房住,他不给门钥匙,房子留给自己母亲住,这直接把老人往无房可居的境地推。
附条件赠与的核心条件没达成,赠与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享有撤销权,法院支持撤销是对法定权利的落地,不是“出尔反尔”,而是纠正违约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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