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酒女也敢当女友?安徽滁州,女子在KTV陪酒至11点半下班,但直到凌晨2点多才回快捷宾馆,同居男友怀疑其出轨,两人发生口角,男友怀疑女友陪酒不干净,且此前两人沟通时,男友微信回了句“你去死吧”,不料女子情绪激动,直接从四楼跳下身亡,家属起诉男子、宾馆方、KTV索赔20万,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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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是江苏淮安农村人,但常年在滁州城里一家KTV做酒促销陪唱,手里有点稳定收入,跟没工作的男友江宁在滁州市来安路一家快捷宾馆四楼8802包间同居快两年了。
这宾馆看着挂牌营业,其实是韩兰出资开的,一直没办下营业执照,雇了吴兵当服务员,平时对没结婚的情侣同住也没按规矩严查,就这么睁只眼闭只眼经营着。
3月3号晚上,韩丽跟另外三个同事在KTV的V6包间陪四桌客人,八个人喝了一箱啤酒,同事后来跟警察说韩丽走的时候脑子还清楚,没到烂醉发酒疯的地步,当晚11点半下的班。
下班后韩丽给江宁打电话说要去吃宵夜,之后江宁连打好几个电话她都没接,搞得江宁心里犯嘀咕,熬到3月4日凌晨2点多,韩丽才微信联系上江宁。
江宁那边正在气头上,回了一句狠话“你去死吧”,韩丽回到宾馆一楼时,喊江宁没答应,就找一楼的服务员吴兵借了个打火机点烟,接着上了四楼8802房间。
一进门两人就为晚归和猜疑越轨的事吵了起来,江宁还怀疑她陪酒不干净,言语上没少刺激,吵到激烈处,韩丽撂了句“你不相信我,我就死给你看”。
江宁后来在派出所笔录里说当时自己背对着窗户,想上去拉已经晚了,韩丽直接从四楼房间的窗户跳了下去,等120凌晨3点零2分接到通知赶来时,人已经不治身亡,法医鉴定是跳楼致颈部椎体碎裂、颈髓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的。
韩丽的父母痛失长女,把江宁、宾馆实际经营者韩兰、雇员吴兵、KTV公司全告上了琅琊区法院,索赔20万多,还要江宁退一根8000块的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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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公告传唤没到庭,吴兵说自己就是个打工的,老板是韩兰;韩兰辩解说人是从四楼自己跳的,我在楼下根本预见不到,而且宾馆早就核过名了,也做了入住登记,安全设施没问题,按农村标准赔;KTV公司更喊冤,说韩丽不是正式员工,死在宾馆不在公司,也没证据证明确实喝多了或陪酒导致自杀,完全没因果关系。
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查明,韩兰的宾馆确实只拿了名称预先核准,没发营业执照就开张,容留俩人同居一年多属实;吴兵是雇员,职务行为后果归雇主韩兰。
但韩丽去世当天从KTV下班到回宾馆隔了好几个小时,没证据证明死亡跟KTV饮酒有直接因果,也没证实数额过量的酒,KTV不担责。
关键在责任切割:韩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跳楼会死还主动跳,自身担主责;但江宁作为亲密关系的男友,吵架时发“你去死吧”这种刺激性言语,没安抚反而激化,对跳楼有间接因果,担30%;韩兰的无照宾馆违规经营、长期容留未婚同居,虽在楼下难预判跳楼,但基于违规经营和场所管理瑕疵,判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限额5万。
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算,总额49.2万刨去丧葬、精神抚慰、误工交通费等,江宁赔其中的30%即14.7万,韩兰对这5万补差额,项链因没证证据退回,其他诉求全驳了。
借此案再说3个法律要点。
第一,亲密关系间负有合理安全关照义务,吵架别把“你去死吧”当口头禅。
法律上虽无夫妻间的法定监护义务,但情侣等同居亲密主体在对方情绪激动、身处封闭高危环境时,负有最基本的安抚、劝阻和避免言语激化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江宁在深夜房间争执中回“你去死吧”,未对已有跳楼苗头的伴侣及时制止或冷静处理,这种刺激性言行与韩丽冲动跳楼形成间接因果链,法院定30%责任正是基于“不作为的过错”—你没推人,但你的话成了压垮理智的最后一根稻草,就得为这份放任买单。
第二,无照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补充责任不因“预见不了跳楼”而全免。
宾馆虽难预判客人主动跳楼,但韩兰长期无营业执照违规开业、未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同居身份、设施与管理存瑕疵,这种违规经营本身就放大了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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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当时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人身损解释第6条,经营场所未尽合理限度安保义务致损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法院判韩兰在特定额度内(5万)补充赔偿,既考虑到跳楼主因是自甘风险,也敲打无照黑宾馆:别以为住客自残就跟违规经营没关系,管理漏洞永远是你背后的原罪。
第三,农村户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按城镇标准赔,是司法对流动人口实际生存状态的务实认定。
韩丽虽系江苏农业户口,但举证证实在滁州城区KTV工作居住超一年、有稳定非农收入,符合最高法人损解释“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规则,死亡赔偿金不走农村低标准而按城镇算。
这提醒外出务工者:保留租房合同、购房凭证、物业证明、工资流水,关键时刻能把赔偿基数从十万级拉到四十万级,别让自己的“农村身份”在法庭上白白吃亏。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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