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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1 日,新版《民用航空法》正式施行。为落实新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民航局适航司制修了 新版《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以及《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一共8 份适航管理程序(AP)并由民航局正式印发,与新《民用航空法》于7月1日同步施行()。
据适航思维介绍, 其中 多数程序设置了为期 1 年的过渡期 (至 2027 年 7 月 1 日 ),保障在审项目与已持证主体平稳衔接。
本批 AP 施行后,CCAR-21 下现行有效的 AP 共 17 部 (其中本次修订 7 部,其余 10 部继续有效)—— AP-45-01R6 为 CCAR-45 程序,未计入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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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适航思维”的相关解读——
01
出台背景
关于 AP。适航管理程序(AP)是规章(如 CCAR-21、CCAR-45)的配套操作性文件,规范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适航批准、国籍登记等业务的具体流程。其编号与所支持的规章对应,如:以AP-21-*命名的,是支持CCAR-21的 AP;以AP-45-*命名的,是支持CCAR-45的 AP。本批AP是以民航局"行政规范性文件(ARD)",封面同时标注"文号"(民航规〔年〕号)与"编号"(AP-*)。
本批制修AP的特殊性。与以往不同,本批 AP 主要是为配套新《民航法》的施行而制修,各程序的制定"依据"中均增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于本次相关规章(CCAR)的修订进度相对滞后,在 CCAR 尚未依据新法完成修订期间,以新《民航法》及依据其制修的新 AP 为准。
关键时间节点。本批 8 份 AP 已于2026 年 6 月 25 日签发、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 可在民航局官网或适航审定运行管理系统(amos.caac.gov.cn)查询、下载。
02
制修 AP 清单
本批共制修 8 份 AP(CCAR-21下AP 7份、CCAR-45下AP 1份)。各新 AP 及其废止/取代的相关 AP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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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的设计、生产部分已分别并入 AP-21-11R2、AP-21-31R3;原《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23-32R1)的生产部分已并入 AP-21-31R3;上述两部程序的适航批准等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后续预计将并入AP-21-51R2(待修订)。
03
总体修订思路
本批修订围绕"落实新《民航法》、统一有人/无人管理、优化审定监管机制"展开,核心变化包括:
新增"设计机构许可(DOA)"行政许可。设计批准持有人、申请人,以及参与产品设计且承担符合性验证工作的设计供应商,具备申请设计机构批准书的资格;其中设计批准申请人在获得设计批准前需取得设计机构批准书,相关设计供应商可基于自愿原则申请。
"生产许可证"更名为"生产机构许可证(POA)"。与新法的许可体例衔接。
适航批准标签(AAC-038)的调整。一是法律属性变化——“适航性”用途的该表格由原"行政许可"调整为"生产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签发的合格证明";二是名称变化——由"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统一改称"批准放行证书"(表头保留了“适航批准标签”)。
CTSOA 批准性质改变。由原"设计、生产双重批准"改为"仅设计批准",其生产批准形式改为POA。
纳入 SMS 要求。将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SMS)要求纳入相关程序(AP-21-18、AP-21-31R3:“安全管理要素”)。
有人机与无人机适航管理程序统一。原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独立程序,如AP-21-71(设计、生产批准部分)、AP-45-03/-04等,并入对应的统一程序。
优化审查组织机制。发挥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PSB)作用,取消 原TCB、PCB。
AP 编号规则回归简便。不再沿用"AP-21-AA-年份-序号"的长编号(见下文:来了!史上最大规模21部程序修订!),恢复为更简洁的"AP-21-序号+修订号"形式,例如原 AP-21-AA-2020-12 改为AP-21-12R1。
设置过渡政策。多数程序设置 为期 1 年的过渡期 (至 2027 年 7 月 1 日 ),保障在审项目与已持证主体平稳衔接。
04
新 AP 概要
4.1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18,新设)
适用范围:涵盖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零部件、遥控台(站)的设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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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与时点:设计批准申请人在获得设计批准前需取得设计机构批准书(DOA);承担符合性验证工作的设计供应商可自愿申请。
过渡方案: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取得 TC、STC 或 CTSOA 的设计机构:拟进行设计更改活动的,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并取得相应 DOA;2027 年 7 月 1 日后,相关设计更改需在获得 DOA 后方可获得批准。在取得 DOA 或 2027 年 7 月 1 日之前(以先到为准),可按此前局方同意的方式进行设计更改(申请新型别航空器的除外——2027 年 7 月 1 日后申请的新型别航空器,取证前须先取得 DOA)。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申请但尚未取得 TC、STC 或 CTSOA 的设计机构:2027 年 7 月 1 日前,可在未取得 DOA 的情况下获得相关设计批准,但应满足原有设计程序中关于 DAS 相关适用要求;2027 年 7 月 1 日后,取得相关设计批准时应已持有相应 DOA。
4.2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1R2)
适用范围:民用航空产品(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遥控台(站)TC及其更改。

调整审查组的设置和职责界定:增加项目管理审查代表;调整专业审查代表的专业设置;取消制造符合性检查代表。
过渡政策: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 TC 的设计机构:拟进行设计更改的,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可按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局方同意的方式获得设计更改批准,或按本程序获得设计更改批准但无需满足设计机构许可证要求;不进行设计更改的,无需申请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 TC 但尚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可按本程序获得 TC 但无需满足设计机构许可证要求,但设计机构许可证(DOA)的获得不得晚于 2027 年 7 月 1 日。
4.3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2R1)
纯设计批准:更改 CTSOA 证书模板,不再设置项目单;证书不设统一有效期、可以转让。

过渡政策: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 CTSOA 的项目:在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7 月 1 日期间可继续按照 CTSOA 进行生产和交付,此时,委任制造检查代表或委任航油航化代表可申请作为厂家生产放行人员签发 AAC-038 表,并可按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局方同意的方式获得设计更改批准;但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应按照 AP-21-18 申请取得 DOA,在此基础上完成本程序中授权 CTSOA 的设计批准部分向新 CTSOA 的转换,原 CTSOA 的生产批准部分向 POA 的转换按 AP-21-31 执行。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但尚未取得 CTSOA 的项目:2027 年 7 月 1 日前,可在未取得 DOA 的情况下获得 CTSOA,但最晚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取得相应 DOA;2027 年 7 月 1 日后,取得 CTSOA 时应已持有相应 DOA。
4.4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4R3)
取消通航小改备案政策(原程序及民航适发〔2018〕2 号、7 号文中的相关政策),相关设计小改由设计机构批准书持有人在权限范围内批准。

过渡政策(不涉及 MDA):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 STC 的设计机构: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可按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局方同意的方式获得设计更改批准,或按本程序获得设计更改批准但无需满足 DOA 要求;不进行设计更改的,无需申请取得 DOA。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 STC 但尚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可按本程序获得 STC 但无需满足 DOA 要求,但 DOA 的获得不晚于 2027 年 7 月 1 日。
4.5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31R3)
"生产许可证"更名为"生产机构许可证"。
适用范围扩大:运输类航空器(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机体结构大部段供应商,以及拟安装于该类航空器上的航空发动机单元体供应商,应单独申请 POA;其他供应商经局方同意也可申请。
生产机构"生产放行人员(CS)"在权限范围内签发"批准放行证书";明确原型机、试验件生产可纳入生产质量系统管理。

过渡政策: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 PC 的项目:可继续按照 PC 进行生产和交付活动;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受理的 PC 许可证项目单的增项或更改申请,仍可继续获得批准。上述生产机构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并完成将持有的 PC 转换为 POA 的工作(接受必要的补充审查,无需向 PSB 报告);2027 年 7 月 1 日后,PC 不再有效。2027 年 7 月 1 日前继续按照 PC 进行生产和交付活动时,可由已获得授权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或局方认可的其他人员,申请作为生产机构的生产放行人员(CS)签发批准放行证书。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但尚未取得 PC 的项目:按照本程序进行管理(无过渡政策)。
对于已获得型号合格证(TC)并拟开展生产交付活动的运输类航空器(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的机体结构大部段、以及拟安装于运输类航空器(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上的航空发动机单元体的制造人: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并获得 POA。
4.6 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AP-21-33R1)
程序更名(原《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监管程序》);将程序中"生产许可证"表述统一,将"型号合格证"统一改为"设计批准"。

当制造人已申请生产机构批准书但尚未获批,欲生产该型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及遥控台(站)的,除按 PMA 进行的生产外,可申请按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开展生产活动。
无过渡政策。
4.7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AP-21-52R1)
程序名称由《〈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签发与管理程序》更改为《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

明确AAC-038 表格可由局方、局方授权人员(委任代表)或生产机构批准持有人的生产放行人员根据不同用途签发;其中证明适航性的,由生产批准持有人的 CS 或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制造人放行人员签发。
明确 AAC-038 表格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及零部件,并区分用途。
过渡政策:
对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颁发的 PC 和 CTSOA:其持证人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按 AP-21-31 完成向 POA(生产机构许可证)的转换;在此过渡期内,可由委任制造检查代表或局方认可的其他人员申请作为持证人的生产放行人员(CS),签发 AAC-038 表。
对于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颁发的 PMA:可按本程序要求由委任制造检查代表或局方认可的其他人员申请作为持证人的生产放行人员(CS)签发 AAC-038 表,但其生产质量系统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按生产机构许可证的要素要求完成修改。
4.8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AP-45-01R6)
以《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为基础,纳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与实名登记相关程序,实现"三合一"。
对最大起飞重量 1360 kg 及以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要求对其喷涂方案进行备案,也不强制要求喷涂。
更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模板。
实名登记过渡:对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者应在2027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首次实名登记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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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现行有效 AP 清单
本批 AP 施行后,CCAR-21 下现行有效的 AP 共17 部(其中本次修订 7 部,其余 10 部继续有效)—— AP-45-01R6 为 CCAR-45 程序,未计入此清单。
CCAR-21 现行有效 AP 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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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链接:21部最新最全AP(+AP-45-01R6)_260701.zip
06
过渡期与建议
本批修订总体遵循"新法即时落地 + 关键事项一年过渡"的节奏。
建议相关单位重点关注以下时间节点:
2026 年 7 月 1 日:8 部 AP 与新《民航法》同步施行。
2027 年 7 月 1 日前(一年过渡期):
拟进行设计更改的设计批准持有人/申请人完成DOA申请与取得(AP-21-18、AP-21-11R2、AP-21-14R3、AP-21-12R1);
已持有 PC 的生产机构完成PC → POA转换(AP-21-31R3、AP-21-52R1)—— PMA持证人也需符合 AP-21-31R3;
在获得DOA的前提下,CTSOA 的设计批准部分转换为新的 CTSOA 证件
(AP-21-12R1);拟继续生产交付的,生产批准部分转换为 POA(AP-21-31R3)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首次实名登记信息确认(AP-45-01R6)。
建议各设计、生产单位对照自身证件持有与在审项目情况,尽早制定 DOA/POA 取证或相关证件转换的合规路线图。
来源:适航思维。
8部新AP下载地址: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36960460304.pdf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35823892515.pdf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29785929463.pdf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34791403452.pdf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33715485630.pdf
《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31413312816.pdf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26532550458.pdf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
https://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607/P020260701728288653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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