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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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等问题,市住新局起草了《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住新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5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房维修资金中心
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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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落实,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广泛动员、应交尽交、政府监督原则,逐步提升维修资金制度覆盖面,构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维修和更新、改造长效保障机制。
二、续筹范围
维修资金续筹是指房屋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或分户账余额不满足当次使用分摊金额的房屋。
三、续筹标准
维修资金续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做决定的参照首期维修资金标准确定。
(一)在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未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行职责)在拟订的续筹方案中明确,并提交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三)未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也未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物业区域内小范围维修),原则上续筹后的个人分户账资金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额。
四、续筹方式
维修资金续筹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业主共同决定采取一次交存或分期交存方式。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应明确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续筹方式及业主不履行续筹义务的处理方式。
采用分期交存方式续筹的,在管理规约或维修资金续筹方案中应有明确约定。分期交存可按月或季度连续分多次交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累积交存额度达到事先确定的标准。分期交存的具体方式、金额、期限、程序等事项由相关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五、续筹程序
(一)续筹告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时,经核实达到续筹标准的,应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续筹,业主委员会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将该信息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制定方案。业主委员会或属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在收到续筹通知60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续筹方案。
(三)续筹交存。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将已通过的维修资金续筹方案递交至政务服务大厅维修资金服务窗口,窗口人员根据续筹方案中交存明细,通过随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交款通知书,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组织开展续筹交存,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四)督促催交。业主未按规定续筹、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督促其交存;相关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其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纠纷调解或依法诉讼督促其履行续筹义务。
六、建立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机制
物业区域的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参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项目具体情况建立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机制,资金来源包括:
(一)利用共有部位、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七)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公共收益扣除必要成本后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比例可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原则上不应低于总金额的60%,并按照每户实际面积分摊到户。
七、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续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续筹的指导和督促工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查询、信息数据核对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续筹的动员、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通知、督促相关业主在规定时限内将维修资金续筹到位。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含曾都区、随州高新区)维修资金续筹工作,随县、广水市可参照执行。
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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