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婚内出轨加金钱交易的下场!广东佛山,37岁女子婚内带6个月大儿子,网上聊上33岁男子,嘴上说考虑做女友,实则多次去人家家里开房,还主动每次要160元,男子照付,半年后女子查出自宫外孕大出血,情人怕担责不露面,女子只能硬着头皮叫丈夫来医院签字救命,丈夫看孩子面上救了人,转头提离婚要她付出代价,女子出院找情人赔钱无果报警,民警建议去法院,她告上法庭要6000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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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女士和丈夫结婚后生了个儿子,孩子才6个月大,家里本该安稳,她2023年7月在网上认识了刘先生,对方夸她喜欢她,求她做女朋友,她嘴上要考虑一下,身体却很诚实。
多次主动跑去刘先生家发生关系,还每次开口要160元,刘先生觉得给点钱也合理,次次照付,俩人就这么维持了半年“按次结账”的私会。
2024年初罗女士肚子痛流血,一查是宫外孕,吓得赶紧联系刘先生,让他来医院签字办住院手术。刘先生心里打鼓:她已婚,这孕不一定是我种的,去了就是自投罗网担责任,直接拒绝露面。
宫外孕拖不得,罗女士没办法,只能哭着打给丈夫,丈夫明知她出轨怀孕气炸了,但看在年幼儿子份上,还是赶去医院在家属栏签字、办住院,把她从手术风险里捞回来。
出院后丈夫立马提离婚,要她因出轨少分财产。罗女士觉得自己落到这步是刘先生害的,要不是跟他睡怎么会宫外孕、被丈夫发现、面临离婚?
她多次找刘先生索赔,对方甩出160元转账说“咱俩是交易,我付钱你自愿,没义务负责”。谈不拢罗女士报警,民警说这属道德范畴不构违法犯罪,建议去法院提民事诉讼。
罗女士依民法典第1179条健康权纠纷起诉,索要医疗费3000、住院补助1000、营养1000、精神抚慰金1000,共6000加诉讼费。
理由如下:2023年7月到春节只跟刘先生睡过,没跟丈夫及其他人有过关系,宫外孕百分百是他造成的;丈夫身体差做试管才有的娃,俩人分居几年没夫妻生活,丈夫不可能致孕;有住院病历证明2月27日至3月4日做手术。
刘先生抗辩:每次按她要求付160元是交易关系,无赔偿义务,她也证不出孕是我致的,拒赔。
佛山南海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认定侵权须同时满足四要件: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
第一,发生关系不必然怀孕,宫外孕概率低属意外事件,罗女士索赔与宫外孕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满足侵权构成。
第二,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罗女士说丈夫身体差分居几年却无证据;说仅与刘先生发生关系除自述外无DNA鉴定、聊天承诺等其他证据,微信记录也没显示刘先生认责或承诺补偿,举证不能后果自负。
第三,民法典第8条写明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罗女士明知已婚有子仍主动婚内出轨,还搞按次收钱的交易式苟且,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德,法律不保护此种非法行为引发的“损失”,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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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驳回罗女士全部诉求,诉讼费自担。
本案折射出婚外性关系索赔中三个硬核法律边界。
第一,健康权侵权索赔必须锁定“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宫外孕≠对方必赔。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要对方赔你得证明:①他实施了侵害行为(如强迫、故意不避孕且有过错);②该行为直接导致你宫外孕(医学因果链);③他有主观过错。
宫外孕多是自身输卵管炎症、解剖异常等生理因素引发,正常自愿性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若无法证明对方存在隐瞒病史、暴力强迫、恶意阻挠避孕等过错,法院通常视为双方自愿承担的两性风险,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罗女士连孩子是谁的都证不出,因果链条断裂,赔从何来?
第二,婚内出轨掺金钱对价的“交易关系”,在民事法庭上不仅不受保护,还会成你自己的坟墓。
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是红线,婚外情本就违背夫妻忠诚义务,若再叠加每次160元的按次付费,可能被认定为涉性交易(即便未达治安处罚的卖淫嫖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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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系下的身体损害属于“非法利益受损”,法院不会为违法行为兜底。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他给过钱就该负责,恰恰相反,给钱记录反而坐实了你明知有家庭还搞金钱肉体交换,法官裁判时会直接以违背公序良俗驳回诉求。
第三,“谁主张谁举证”在性关系致损案中是道死坎,没证据别轻易起诉。
主张对方致孕致伤,至少得有:亲密时间线比对、对方拒绝避孕的聊天录音、孕期DNA预鉴定意向(虽胎儿没了但可提医疗留存组织)、对方曾承认关系的文字。
仅靠“我只跟他睡过”口头陈述,对方一句“你有丈夫怎么证明不是他的”就能把你挡回去,尤其已婚妇女告情人致孕,法官会高度警惕你拿情人背锅甩给丈夫的可能,举证标准更严。本案罗女士拿不出任何硬货,全靠自述,必败无疑。
婚内守不住忠诚就算了,还搞出按次收费的荒事,宫外孕躺手术台没人签字才想起丈夫,出了事又想拉情人赔几千块“止损”。
法院这波驳回不仅是法理,更是给所有想在泥潭里找法律兜底的人一记耳光:有些代价,只能自己吞,法律不保脏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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