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连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了两起典型的隐匿收入偷税案件。这两起案件涉及现金流较为密集的行业,违法手段虽各有不同,但其本质都是通过不列、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部分经营者对“私户收款”“现金交易”存在侥幸心理,误以为购货方不索要发票、交易金额分散、资金不进入对公账户,就可以规避税务监管。事实上,随着税收大数据、支付数据、银行流水、发票数据以及行业经营指标的综合运用,企业申报收入与经营规模、区位条件、车流客流、资金流入之间是否匹配,已经能够被多维度比对识别。“经营火热”与“申报冷清”之间的反差,正是税务风险暴露的重要信号。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丹表示:“经营主体无论采用现金、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个人收款码收取货款,只要对应的是生产经营收入,就应依法如实入账并申报纳税。将销售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账外循环或者故意不入账,并不会改变收入的税法属性,反而带来偷税违法风险。”
偷税行为的认定,关键不在于收款方式本身,而在于纳税人是否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并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例经营主体最终均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充分说明偷逃税款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对经营主体而言,依法纳税是持续经营的底线。特别是现金、扫码收款较多的行业,更应规范收入核算,确保所有经营收入真实入账、准确申报。个体工商户、小微商户也不能因规模较小、交易零散就放松诚信纳税意识,更不能把不开票、私户收款当作逃避纳税的手段。随着电子支付广泛应用和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申报流之间的异常差异将更容易被识别。
诚信纳税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基础,依法如实申报是经营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税务部门始终坚持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引导促进广大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诚信纳税。各类经营主体要将依法纳税内化为自觉行动,把合规经作为安身立业之本,在法治框架下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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