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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要目
【专家论坛】
1.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魏磊杰、杨雪(1)
【专题策划:《民法典》实施五周年】
2.合同解除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解释论展开
童航、盛浩楠(20)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
李抒波(34)
4.《民法典》第1088条家务劳动补偿数额认定探析
于婷暄(49)
【刑事司法】
5.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系统风险与规制路径
姚显森、马冰冰(66)
6.犯罪事实存疑中的择一认定裁判规则
孙文达、邹雪(82)
【民事司法】
7.股东失权救济路径的诉的竞合研究
宋春龙、刘雨鑫(96)
8.“版权蟑螂”现象的司法治理
张波(112)
9.民事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的类型化与处置路径
袁菁(128)
【行政司法】
10.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证检视与化解路径
赵继楠、陈超(144)
【司法综合】
11.类案偏离的实质理由:标准、路径与规范
陈树元、蔡晓芳(159)
【案例研析】
12.新业态下行政案件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177)
【专家论坛】
1.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作者:魏磊杰、杨雪(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面临身份认定存疑、救济模式争议及法律适用模糊等困境。基于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目的与类推解释,挂靠人具备实际施工人之法律身份。以此为前提,应以发包人对挂靠事实的主观认知状态为基准,构建“明知—未知”二元救济框架:发包人明知时,挂靠人可基于事实合同关系直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未知时则须通过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或不当得利路径寻求救济。事实合同救济应以发包人明知为核心,采客观行为推定标准;代位权救济应立足债权实质确定性;债权转让应肯定未结算工程款债权的可转让性,但挂靠人原则上不得据此受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当得利救济仅适用于被挂靠人截留工程款之情形,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词: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事实合同;代位权;建工优先权
【专题策划:《民法典》实施五周年】
2.合同解除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解释论展开
作者:童航、盛浩楠(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立法表述模糊抽象,理论界对其性质、内涵与适用争议不断,司法实践中亦分歧频现。梳理司法裁判的认定思路,发现实名中将其类型化为修理重做更换、替代履行、折价补偿三类。根据合同解除效果的折衷说理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性质为债的请求权,其与恢复原状的功能目的决定二者是原权与救济权的关系。恢复原状不能的情形可分为不能返还、返还有瑕疵、不宜返还三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解释为折价补偿、替代履行、修理重做更换三类。为统一裁判适用规则,“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采四阶层理论,即原则上按照修理重做更换、替代履行、折价补偿的顺序依次展开,例外情形下由法院自由裁量。
关键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恢复原状;合同效力理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司法认定
作者:李抒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在纯获法律利益及日常生活定型化消费场景中,易背离行为能力制度的保护目的。对此,应通过目的性限缩将此类行为排除在绝对无效评价之外。在实体法上,行为能力制度的保护目的兼具行为人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功能,对无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的判断须在具体行为类型中采最低限度的实质判断标准,以弥补绝对无效主义对无行为能力人保护不足的缺陷。在程序法上,纯获法律利益行为与日常生活定型化消费行为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司法认定中有赖于实质化争点整理程序、主张与证明责任的合理配置以及裁判说理技术的协同运作,方能将不确定法律概念转化为可审理、可证明、可说理的具体事实。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限度意思能力;目的性限缩;司法认定
4.《民法典》第1088条家务劳动补偿数额认定探析
作者:于婷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夫妻财产制限制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活力得以激发,但补偿数额认定标准模糊、数额偏低等制约制度效用发挥。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的实证考察发现,司法适用面临两重困境:一是“负担较多义务”要件认定标准尚不统一,举证困难制约补偿前提的判断;二是补偿数额认定方式各异,与离婚财产分割界限模糊。破解上述困境,可依托间接证明与职权探知主义,明确“负担较多义务”的认定路径;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1条所列考量因素进行功能分层,构建补偿内容确定与补偿数额核算双层分析框架;同时厘清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制度边界,采用另行补偿模式剔除重合部分。通过解释论路径的优化,可有效实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范目的。
关键词:家务劳动补偿;负担较多义务;补偿数额;离婚财产分割
【刑事司法】
5.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系统风险与规制路径
作者:姚显森、马冰冰(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在提升量刑质效的同时,亦诱发多重系统性风险。基于系统论的理论范式,相关风险主要呈现三种样态:一是量刑价值取向单一与算法运作机械,使法律系统陷入认知封闭;二是科技、商业、政策系统对法律系统越界侵蚀,叠加法律系统对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不当干预,引发系统间功能边界紊乱;三是算法黑箱的存在与解释机制缺失,引发科技与法律系统间的连接“短路”。对此,应明确人工智能量刑的辅助地位,推进多元参与以实现法律系统的认知开放;通过严格限定技术适用范围、阻断商业力量不当介入、优化政策考核指标、遏制法律系统过度扩张,维护法律系统运作封闭;从程序设置与技术设计双维度,构建系统间有效耦合机制,实现科技赋能与司法公正平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论;量刑规范化
6.犯罪事实存疑中的择一认定裁判规则
作者:孙文达、邹雪(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犯罪事实存疑案件中,当证据足以排除无罪可能,但无法精确判定行为属于何种非位阶关系罪名时,机械适用疑罪从无将导致已证不法行为无法被合理归责,而仅适用于位阶关系罪名的罪疑从轻则缺乏适用基础。择一认定作为例外裁判规则,允许在不法内涵等价的互斥罪名间选择轻罪定罪,其正当性源于实质正义、罪责原则与诉讼经济的统一。择一认定有明确适用条件,应以不法核心同一性作为允许适用的实质判断基准,这不仅要求不同犯罪侵害相同的个人法益,而且要求侵害法益程度相当,且择一认定的罪名不得超出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围。据此构建“三步审查法”:先确认事实有无,再审查位阶关系,最后判断不法核心同一性,为处理此类疑案提供可操作的裁判路径。
关键词:择一认定;不法核心同一性;存疑有利于被告
【民事司法】
7.股东失权救济路径的诉的竞合研究
作者:宋春龙、刘雨鑫(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失权可能侵害股东自益权、共益权及公司整体利益,对应救济路径包括股东直接诉讼、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决议效力瑕疵之诉、股东代表诉讼与失权异议之诉。五种诉讼在诉的主体与原因上存在竞合。主体竞合时,失权股东可适用全部五种路径,其他股东仅可适用失权异议之诉、决议效力瑕疵之诉与股东代表诉讼。原因竞合时,主张“对失权有异议”可适用失权异议之诉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主张“决议存有效力瑕疵”可适用前三者;主张“董事均违法履职”可适用全部五种路径。竞合时,股东先后提起前三类诉讼中的任意两者构成重复起诉;而提起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或先提起前三类诉讼之一再提起后两类,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键词:股东失权;诉的主体竞合;诉的原因竞合;重复起诉
8.“版权蟑螂”现象的司法治理
作者:张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版权蟑螂”已呈泛在样态,司法实践面临权属认定模糊、诉权滥用规制乏力以及多元利益衡平失序的掣肘。受制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理论操作指引不足以及前端预防与联动治理机制的缺位,单一治理手段难以奏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技术、程序、实体、联动四维一体的系统化治理机制是可行的司法进路:技术层面,开发识别标记系统并拓展“版权AI智审”应用场景;程序层面,通过权属双重审查、审慎调解、限制互联网庭审及示范性诉讼等措施合理限制诉权,并强化前端风险提示与诚信引导;实体层面,适度扩张合理使用制度,精准适用裁量性赔偿并落实权利滥用损害赔偿规则;联动层面,建立协同普法与跨部门联动治理机制,以实现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版权蟑螂”;诉权滥用;司法治理;裁量性赔偿
9.民事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的类型化与处置路径
作者:袁菁(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民事执行依据内容不明易造成审执衔接不畅、程序空转。当前征询审判意见、执行自行处置、启动再审等传统处置方式,存在效力存疑、程序滥用等问题,其根源在于识别标准缺失、审执权力配置失衡、程序运行梗阻。通过梳理实务样态、分析成因,多维度重塑执行依据明确性判断标准,将瑕疵划分为当然性不明、解释性不明、技术性不明三类,并明确限制条件不明为独立实体争议瑕疵。立足审执协同理念构建分阶处置路径:对当然性不明前置过滤,对技术性、解释性不明联动补正并辅以执行和解,对限制条件不明引导当事人另诉。同时搭建程序监督、实体诉讼、再审纠错的分层救济体系,形成完整处置机制,为化解执行难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执行依据不明;类型划分;澄清机制;救济路径
【行政司法】
10.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证检视与化解路径
作者:赵继楠、陈超(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兼具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是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保障。实证分析可见,此类案件数量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关联紧密,争议类型、涉案行政管理领域呈现集中化特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稳步提升,但庭审质效短板突出,行政机关败诉问题在多类传统监管领域多发。实务中,民营企业合规经营、维权救济、风险防控能力存在不足,行政机关履职、执法、解纷及复议工作仍有短板,司法实践也面临管辖制度运行不畅、行民交叉审理机制闲置、审判职能延伸不足等多重困境。依托现行法律制度,从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个维度综合施策,健全全链条治理体系,能够有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依法行政与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民营企业;行政争议;实证分析;实质性化解;营商环境
【司法综合】
11.类案偏离的实质理由:标准、路径与规范
作者:陈树元、蔡晓芳(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类案偏离说理承担着证成个案裁判正当性、维护法律适用统一的制度功能。当前实践中,偏离说理普遍止步于形式化回应,仅罗列两案事实差异,呈现说理不明、理由虚化、逻辑不清等样态。究其根源,在于理论研究对实质理由关注不足,且事实复杂性、法律不确定性及价值不可通约性又造成论证困难。实质理由的判断标准在于完整证成关键差异何以阻断类案规则的参照适用,应遵循定位关键差异、证成阻断效力的二阶论证结构。为此,可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与法答网融合机制,构建识别、生成、论证偏离理由的闭环式路径。在此基础上,建立层次化说理标准,并根据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价值判断等不同偏离类型,构建对应的裁判文书说理规范,以清晰呈现实质理由的心证过程。
关键词:类案偏离;实质理由;文书说理;“库网”融合
【案例研析】
12.新业态下行政案件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一:“职业闭店”公司变更登记撤销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作者:李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要旨:登记机关经调查认定公司存在涉“职业闭店”变更登记情形的,有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之规定撤销该虚假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对登记机关撤销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应着重考量申请人是否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变更行为是否具有真实商业目的、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等核心要素;对有证据证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依法支持登记机关的撤销决定。
案例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政处罚中“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作者:高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公民以辱骂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综合考量辱骂次数、内容恶劣程度、对象特定身份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不以发生肢体冲突为要件,亦不限于执法现场。公安机关综合全案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处以行政拘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裁判应当依法维护执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过罚相当原则的准确适用。
案例三:“隐形加班”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
作者:张鹏、路凌志(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隐形加班”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即时通讯、任务时限等方式,要求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持续提供具有经常性、实质性、强制性的劳动。司法实践中,认定隐形加班应采取实质审查主义,重点审查劳动的实际付出、休息时间占用等核心要素。“隐形加班”场景下,对“工作时间”应作扩张解释,对“工作岗位”应作职责导向解释,核心判断标准为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性管理。劳动者在“隐形加班”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三要件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是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的应用法学研究双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面向新时代,本刊确立了“立足审判实践、面向全国法院、连接学术前沿”的新定位,在栏目设置、稿件内容等方面全面转型升级,加强对审判实践疑难复杂问题和法学理论前沿问题的研究,着力打造应用法学研究特色品牌。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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