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多尔衮还惨!上海,男子离婚后与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30多年,早年分得松江安置房一套,后应女友要求卖掉得款200余万,用于共同开销及给女友儿子买车、女友炒股,男子搬入女友市区承租公房居住,现该公房面临征收,女友翻脸不让男子落户并欲赶人,男子可能分不到征收款且无房可住。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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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今年六十多岁,上海本地人,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他和前妻离了婚,当初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原来两人住的那套公有住房如果将来碰上征收,他可以单独分得一套安置房。
这话还真应验了,时间来到2010年前后,那套老公房启动征收,黄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在松江拿到一套产权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
那时候黄先生心里是踏实的,好歹在上海有套自己的房,老了有个窝,差不多就是从那个阶段开始,黄先生身边已经有了后来的这位老伴周阿姨。
周阿姨也是早年离异,带个儿子,黄先生和周阿姨大概从1990年左右起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街坊邻居都以为他俩早就领证结婚了,但实际上因为周阿姨儿子强烈反对,两人始终没去民政局办过结婚登记。
拿到松江房后,黄先生和周阿姨搬进去住了好几年,周阿姨儿子也偶尔过来住,后来周阿姨嫌松江太偏,来回市区看朋友、逛个街都不方便。
于是她就跟黄先生商量:把你松江那套期房卖了,咱们搬我那套市区里的租用公房住,等我这套将来征收了,肯定分两套安置房,一套给我儿子,一套咱俩自住,我跟你保证。
黄先生信了,2015年,他把松江那套产权房卖掉,到手200多万,这笔钱后来成了两人共同生活的开支大头,日常吃穿用度、看病、家里装修、人情往来,基本从这里面出。
除此之外,黄先生还单独拿了10万元给周阿姨儿子买车,又拿了20万元给周阿姨拿去炒股,卖房后,三人搬进了周阿姨名下承租的那套市区公有居住房屋。
这是一套老式公房,承租人是周阿姨本人,属于她婚前取得的公有租赁住房,户口本上在册的有四人:周阿姨、她儿子、儿媳、孙子。
日子一过又是好几年,前段时间,那套市区公房贴出了拟征收公告,周阿姨儿子开始催着把户口迁进来、把名字加上,黄先生觉得自己也住了这么久,提出把户口从原址迁进这套公房,将来征收也好有个保障。
没想到周阿姨突然变脸,直接说“我儿子不同意,你户口不能进来”,紧接着,周阿姨态度越来越冷淡,甚至开始挑黄先生毛病,嫌他这不好那不好,暗示他“你又没跟我领证,这房子也不是你的,该走就走”。
最近更是闹到当面争吵,周阿姨儿子指着黄先生鼻子让他滚出去,说这房子跟他半毛钱关系没有,黄先生懵了,自己卖掉唯一的房子、掏200多万养了这个家三十年,到头来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征收款一分钱也分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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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找到律师求助,律师听完直摇头,这案子,比想象中棘手得多。
1.黄先生能不能以同住人身份参与这套公房征收补偿款的分割?
上海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什么叫同住人?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二是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三是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或虽有但居住困难。
另外上海高院也有补充规定,因结婚而在公房内居住的配偶,即便居住不满一年也可视为同住人,但前提是你得有户口或因结婚居住满五年。
黄先生两条都不达标。第一,他户口根本不在这套公房里,之前提迁入被拒了;第二,他早年在松江那套安置房是通过公房征收分到的产权房,属于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安置,即便他户口在册也大概率被认定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那黄先生是不是彻底一分钱都摸不着?也不尽然。如果黄先生能证明他和周阿姨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就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法院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
一旦认定事实婚姻,那么征收补偿款中超出“三块砖”的部分,比如搬家奖励费、签约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早签多得益等等——这些不属于房屋本身价值的奖励补贴,在事实婚姻框架下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有权主张分割其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
但这要靠证据:邻居证言、老照片、共同署名的水电费账单、当年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等,缺一不可。
2.给出去的那些钱,还能往回要吗?
给周阿姨儿子那10万元买车款,黄先生拿不出借条,也没有附条件的书面约定,法律上就是普通赠与,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又没有法定撤销情形,基本上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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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周阿姨那20万元炒股的钱,如果能证明是交给她用于特定目的或属于双方共同投入,现存股票市值及婚后产生的收益,可在解除同居/事实婚姻关系时主张按共同财产分割。
至于那100多万用于日常吃穿住行医的生活开销,属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的正常支出,法律上视为已消耗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可能再要求返还或折算补偿。
眼下黄先生最麻烦的是,他既没房,又没户口,还不算法律上的配偶,如果周阿姨真把他赶出来,他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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