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IPO上市号)
【问询背景】
FBA模式线上收入确认时点准确性
【审核问询】
结合与可比公司FBA销售模式的异同及收入确认政策异同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存在相同业务模式情况下,难以获取电商平台每个订单商品的客户签收时间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取得平台结算证明文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发行人回复】
1、结合与可比公司FBA销售模式的异同及收入确认政策异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在亚马逊平台销售模式上并无重大差异,均为消费者在Amazon(亚马逊电商)下单并付款后,由亚马逊平台从亚马逊FBA仓发货并通过亚马逊平台物流配送至终端消费者。
公司与可比公司FBA销售模式下具体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公司名称
FBA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
安克创新
终端消费者在平台下单付款,亚马逊负责货物配送,并出具月结算单和周结算单(一般为每周或每两周),公司收到月结算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邦泽创科
客户通过亚马逊平台下单付款,亚马逊平台安排自有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配送,公司收到结算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赛维时代
客户通过亚马逊平台下订单并按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后,亚马逊平台负责将商品配送给客户,公司收到结算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千岸科技
客户通过亚马逊平台下单,亚马逊负责将货物配送给客户在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在预计妥投时点确认收入。
远大健康
客户通过亚马逊平台下单并支付货款后,亚马逊平台负责将货物配送给客户,取得平台结算证明文件时确认收入
注:安克创新、邦泽创科、赛维时代、千岸科技上表信息均摘自其公开披露文件。
可比公司均以亚马逊平台为主要销售渠道,采用 B2C 跨境电商模式,均使用亚马逊FBA仓发货,由亚马逊物流体系负责配送。
公司的FBA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以结算单为依据)与安克创新、邦泽创科、赛维时代完全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控制权转移判断的规定,均属于合规的会计政策选择。
2、说明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存在相同业务模式情况下,难以获取电商平台每个订单商品的客户签收时间的原因及合理性
基于亚马逊数据安全及买家隐私保护,亚马逊平台对终端消费者收货信息保密,公司无法从亚马逊平台查询每个订单产品的客户签收时间,且亚马逊提供的月度结算文件中仅提供商品预计到达时间,并非实际签收时间。
经查阅跨境电商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赛维时代、千岸科技、邦泽创科等涉及亚马逊销售的公司均有披露公司难以获取电商平台每个订单商品的实际客户签收时间,因此公司难以获取电商平台每个订单商品的客户签收时间具有合理性。
3、以取得平台结算证明文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与行业情况,对亚马逊销售模式下,公司以结算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产品销售通过亚马逊平台配送服务体系完成配送交付,受亚马逊平台规则限制,客观上难以获取亚马逊平台每个订单商品的客户签收时间。因此,如果采用客户签收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公司将无法可靠计量收入和应收账款的金额。
(2)因亚马逊平台均收取一定的平台佣金等费用,亚马逊平台会以结算单形式列明收入、费用明细,供企业核对,客观上可以获取到商品已发货、亚马逊平台已结算的客观证据。
(3)线上销售均采用客户先行支付货款模式,公司可在亚马逊平台查询发货配送记录、销售金额及客户的付款记录,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相关的成本、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4)公司可以从结算单中获取订单退货情况,按退货金额可靠计量收入的退回情况,公司根据历史退货率及处于退货期内的销售金额预计退货金额并计提预计负债。
(5)可比公司中存在结算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案例。
综上,公司取得结算单时,结算金额和交易数量可靠计量,结算单可作为控制权已发生转移的客观证据。同时参考其他跨境电商上市公司业务收入确认情况,公司以取得结算单为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公司披露的可比上市公司境外线上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相关公司2025年报披露会计政策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境外线上销售具体收入确认政策
相关公司2025年报披露具体会计政策
安克创新
公司销售的产品无需安装,仅包含产品销售一项履约义务,在货物配送交货给客户后,满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已完成,表明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于此时确认收入。具体来说,对于通过亚马逊、eBay平台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系按照 Amazon 结算单或销售发货时点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或时点。
对于电商入仓模式销售,本集团的客户是京东等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直接向电子商务平台下单并付款,电子商务平台收到消费者结算款项后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物流向消费者直接发货。本集团根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平台结算清单确认收入。
邦泽创科
客户通过电商平台下单付款,电商平台或公司安排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配送。对于跨境电商,公司收到结算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跨境电商:客户通过电商平台下单付款,电商平台或公司安排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配送,公司收到结算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赛维时代
客户通过在自营网站和第三方销售平台下订单并按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后,销售平台负责将商品配送给客户或者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配送交付予客户,商品预计妥投或者平台已结算,于此时确认收入。
B2C 业务:客户通过在自营网站和第三方销售平台下订单并按公司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后,销售平台负责将商品配送给客户或者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配送交付予客户,商品预计妥投或者平台已结算,于此时确认收入。
经比较公司披露的可比公司境外线上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相关公司2025年报披露会计政策,仅安克创新存在表述差异。该差异的原因在于:公司披露的安克创新信息摘自其首次公开发行法律意见书,其中对FBA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更细化的描述;而安克创新2025年报披露的是适用于整体电商入仓模式的通用政策。两者实质一致,均以结算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是相符。
【课代表总结】
课代表认为,在亚马逊FBA模式下,以平台结算单而非终端消费者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的做法,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商品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并确保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监管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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