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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要目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专题: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1.备案审查案例的功能分流与体系再造
黄明涛、张子诚(3)
2.从具体化到阶层构造: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理论反思
刘亦艾(21)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3.基于行政复议调解书有限可诉性的审查规则之构建
刘海林(42)
4.商业银行“反诈看门人”的三重角色与法律规制
刘少军、王一凡(60)
【刑事法治前沿:毒品犯罪治理】
5.毒品概念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
姜远亮(80)
6.非法提供、贩卖麻精药品的司法认定
王晓晓(98)
【民法典适用专栏】
7.论功能主义视角下有追索权隐蔽保理的法律构造
范雪飞、张定鸿(116)
8.合伙合同终止的规范路径
汤晨旸(133)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9.国家义务视角下数据来源者的财产利益保障
张迪(152)
10.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边界及其框定
肖永平、李淮俊(169)
11.网络暴力自诉案件公安协助取证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任惠华、孙江虹(184)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专题: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1.备案审查案例的功能分流与体系再造
作者:黄明涛、张子诚(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因《备案审查决定》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备案审查案例在此前的一系列功能之上,又衍生出普遍约束功能。这种累加式功能演进带来了功能冲突与过载的问题。基于指导功能与约束功能的目的同一性,调适思路在于优先实现普遍约束功能。普遍约束功能对案例的权威性、可识别性与可适用性提出了要求,亟需一种经由特别程序产生的“备案审查指导案例”予以承接。备案审查指导案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定程序制发,具备清晰的效力分层、规范的编纂体例与明确的适用方法。指导案例的引入使得功能分流与体系协同成为可能。健全备案审查案例制度需要构建以“指导案例”为核心、“年报案例”“工作案例”“选编案例”协同配合、各具功能侧重的案例体系。
关键词: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备案审查指导案例;普遍约束力
2.从具体化到阶层构造: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理论反思
作者:刘亦艾(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宪法是所有部门法的上位法,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上下位法关系。根据上下位法是否属于同一法律部门,其关系可分为“同属”与“异属”两种类型。二者均具有阶层授权结构,区别在于在同属关系中,上下位法之间还存在内容上的“抽象—具体”关系。宪法虽为最高法,但它并非“最高行政法”“最高民法”等最高效力部门法的简单集合,而是具有独立的部门法地位。因此,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为异属关系,部门法并非宪法的具体化。部分学者,主张的“具体化”,实为一种比喻性表述,旨在强调部门法应积极落实宪法委托,贯彻其内容要求。此类“内容形成”主张应在阶层关系框架中予以重构:第一,相关宪法规范的性质仍属授权规范,故不施加立法作为义务;第二,其对部门法的要求是符合宪法授权,而非细化宪法内容;第三,其在功能上承载民主价值,有关宪法规范的解释应以补足部门法立法的民主正当性为限。正是这些法教义学层面的重要差异,要求我们必须区分具体化关系与阶层关系。
关键词:宪法的概念;法效力判准;授权立法规范;内容形成;宪法解释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3.基于行政复议调解书有限可诉性的审查规则之构建
作者:刘海林(中国法学杂志社)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已形成一定共识,但对其可诉性尚存争议。这主要受法律条文内涵不明、自愿调解原则拘束、调解过程结构复杂和诉讼标的技术分歧等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变更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能够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出于权利保护的考虑,应当承认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诉性;同时为了避免对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负面影响,应当将其界定为一种有限可诉的形式。在有限可诉立场下,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原则性规定为审查范围,结合形式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原则,平衡司法审查与争议化解的关系,并在个案中注意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问题上的裁量判断。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可诉性;合法性审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4.商业银行“反诈看门人”的三重角色与法律规制
作者:刘少军、王一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信网络诈骗既侵害公众财产权益,又危及金融安全与秩序稳定,商业银行以“反诈看门人”身份参与反诈治理具有制度必要性。该角色在得到法律确认与塑造的同时,却在实践中呈现出过度采取限制措施侵害客户交易自由、过度收集客户信息威胁隐私保护的错位样态,其根源在于实用主义立法理念下义务性规则的过度主导,以至于公权力机关、商业银行与银行客户之间的“权力—权利”关系被遮蔽,相关规范未能提供有效的权力控制规则与权利救济规则。为此,需要厘清商业银行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保护角色、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预防角色,以及基于法定协同义务的侦查协助角色等不同角色内涵,以实现理论廓清。在此基础上,分别需要以权力类型为区分标准完善控权规则,并在明确客户私益的消极保护和秩序公益的积极维护两类权利面向的前提下,实现救济规则的革新。
关键词:反电信网络诈骗;看门人规则;算法误伤;隐私安全;网络犯罪防治法
【刑事法治前沿:毒品犯罪治理】
5.毒品概念的规范解读与司法认定
作者: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
内容提要:准确界定毒品是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首要问题。我国毒品概念具有列举与概括并用、形式与实质兼具、正反两方面共同框制的特点。毒品具有受管制性、非法使用性、致瘾癖性,在认定时需要进行双阶层判断,麻精药品的合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学、科研三种情形。麻精药品系专属概念,其与药品存在交叉,与兽用麻精药品存在区隔。毒品与麻精药品并不是简单的重合或部分重合关系,对于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需结合行为目的与用途具体认定其性质。对于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能否认定为毒品,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也要秉持一定的穿透式思维;不能将含有麻精药品成分的原生植物直接认定为毒品;对于毒品含量极低的物质,要听取专家意见,综合评估其是否具有致瘾癖性,以确定其性质。
关键词:毒品概念;非法使用性;药用类麻精药品;复方制剂
6.非法提供、贩卖麻精药品的司法认定
作者:王晓晓(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毒品滥用的物质种类已发生结构性变化,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替代滥用问题日渐突出。尽管国家已对麻精药品进行了严格列管,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从业人员与药店经营者非法提供、贩卖麻精药品的情形仍较为常见。立足于毒品犯罪保护法益应为立体混合式法益的认识,即法益内容具体以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秩序为表,以公众健康为里,应当承认麻精药品在规范评价中的双重属性。以此为实质依据,可以明确非法提供、贩卖麻精药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应当围绕非法使用麻精药品的主体身份、客观行为、行为场景与主观目的等要素展开综合判断。
关键词:非法提供;贩卖;麻精药品;毒品犯罪法益;非法使用
【民法典适用专栏】
7.论功能主义视角下有追索权隐蔽保理的法律构造
作者:范雪飞、张定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追索权隐蔽保理以“暂不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典型特征,由此引发其法律性质与担保效力的解释难题。从制度结构与比较法经验来看,通知与否并不影响隐蔽保理合同的成立及其法律属性,“不通知”仅属于当事人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在有追索权结构下,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在实质上发挥着担保功能,其担保效力随登记与否呈现不同层级:未登记时,保理人仅取得债权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收取权;完成登记后,该收取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在隐蔽保理中的信息弱势地位,应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已履行时,其基于通知或基础交易合同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未履行时,其不负有辨识真正收取权人的义务,有权中止履行或提存,以规避多重通知引发的履行风险。
关键词:有追索权隐蔽保理;功能主义担保;通知;登记
8.合伙合同终止的规范路径
作者:汤晨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定解除权规则与合伙合同因部分法效果冲突而不相适配,应予扬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的终止规则存在疏漏,解释上须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且存在合伙解散与合伙存续两种路径方案。尽管两种方案的最终效果相似,但合伙存续方案更契合合伙人初始合意,规范体系适用也更为协调。对此,应扭转现行“以消灭为原则,以存续为例外”的逻辑,引入退伙、除名、散伙三层规范构造。在合伙存续路径下,合伙终止事由可分为合伙人个人事由、合伙整体事由以及不定期合伙的特殊事由。合伙人个人事由仅产生终止单个合伙人与合伙之间法律关系的效果,合伙人死亡等丧失合伙资质的客观事由产生当然退伙效果,合伙人违约、履行不能等致使信赖基础丧失的主观事由产生退伙或除名效果。基于合伙整体的独立事由为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合伙人不适时行使任意解除的,可产生退伙效果,但应当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合伙合同;法定解除;信赖;终止;退伙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9.国家义务视角下数据来源者的财产利益保障
作者:张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人权与经济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分配争论不休。“数据二十条”通过后,有关权利主体的讨论开始转向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但对数据来源者财产利益保障的理论关注明显不足,相关国家立法亦无明确规定,亟待寻求突破。财产利益与人格权益的区别规范,是数据财产权利理论发展成熟的前提,而区别规范需要通过课予匿名化处理义务实现。在利益实现路径方面,“一体化规范路径”无法为来源者提供有效保障,“区别规范路径”虽可提供有效保障,但其实证法依据不足。基于客体的财产属性与宪法财产权的扩张趋势,应将匿名化原始数据纳入宪法财产权保护范畴,进而从后者间接扩展出相应的国家保护义务,由此证成国家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此项保护义务的展开,应以立法确立区别规范原则为逻辑起点,并依次围绕权利客体与主体、匿名化制度、保护义务限度来构建具体的制度。
关键词:国家保护义务;匿名化原始数据;数据来源者;新型劳动;宪法财产权
10.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边界及其框定
作者:肖永平、李淮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要素化进程加速,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的规模持续扩大。可仲裁性争议直接影响数字解纷机制的建构实效。本文以权益类型化分析为逻辑起点。个人信息权益包含人格、程序性与财产性三个层次。不同权益构造对应差异化的可仲裁性判断标准。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不可处分性,人格权益侵权纠纷属于仲裁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排除事项。程序性权益承载个人信息处理秩序的公共治理功能,程序性权益具有较弱的工具性权能和十分有限的身份属性,这些因素不足以否定仲裁合意的正当性。财产性权益的标的具有可量化特征与经济给付属性,此类权益无论依附人格要素抑或独立存在,均属可仲裁事项。我国司法实践对人身与财产因素采取动态平衡方法,公共政策在证券和反垄断领域已阶段性突破可仲裁性限制。程序性与财产性纠纷纳入仲裁,契合新仲裁法的立法宗旨,这一立场也符合国际商事仲裁范围扩张的晚近趋势。人格权益侵权纠纷依法不具有可仲裁性,程序性权益与财产性权益侵权纠纷均可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前合同关系的,纠纷依合同仲裁条款处理。当事人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可就财产性争议达成独立仲裁协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可仲裁性;个人信息权益;公共政策;纠纷解决机制
11.网络暴力自诉案件公安协助取证程序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任惠华、孙江虹(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下,网络暴力刑事案件激增。被害人因取证困难而难以通过自诉进行权利救济,亟待公权力介入予以保障。公安协助取证制度是运用公权力补强网络暴力刑事案件自诉人取证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立法规定粗疏是导致公安协助取证程序落地难、规则设计背离传统自诉程序内核的原因之一。实践中,公安协助取证制度因“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认定难、协助取证行权边界模糊、协助取证衔接机制缺失、协助取证程序规则不明确而运行不畅。对此,应在立法上明晰公安协助取证的权力属性、协助取证的阶段归属与程序定位,并在此基础上,以客观不能性为标准细化公安协助取证的程序规则,基于梯度目的构建分层行权规则,以双向协同为导向搭建高效衔接机制,以监督救济为支撑强化程序刚性,推动公安协助取证制度发挥实效,构建治理网络暴力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网络暴力;自诉程序;权利保障;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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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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