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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法定代表人签名非本人签署可能出于两种情况:一是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他人代签;二是他人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 认定双方是否成立有效的保证法律关系,并非唯签字论的形式标准,而是要综合全案具体事实来对保证人是否有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进行实质认定,同时还要判断是否符合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自然人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因缺乏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该保证法律关系归于无效,该保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若其同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和个人身份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而公司对担保合同签章处的公章、私章无异议,则不能仅依据该自然人签字的真实与否来认定其担保关系是否有效。
- 若因公司决议程序或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签名被伪造,需审查是否成立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系授权签署且主观善意无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仍对法定代表人有效。
【关联法条】
- 《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关系】
- 某银行 → 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贷款15万余元)
- 甲科技公司 → 某银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系
- 甲科技公司 → 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代偿后向债务人追偿11万余元)
- 甲科技公司 ← 某汽车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反担保保证合同关系(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 甲科技公司 ↔ 唐某某/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真伪认定争议
【原告诉请】
- 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代偿款110,847.86元;
- 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10,84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 判令某汽车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对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令某汽车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支付违约金(以5,542.39元为限)及律师费800元;
- 驳回甲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反向——此为法院实际判项表述)。
【被告答辩】
- 唐某某、林某甲辩称:《反担保保证合同》中乙方3唐某某、乙方4林某甲的签字与手印并非本人所签署,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申请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
- 二审中,甲科技公司提交放弃向林某甲主张权利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实质免除林某甲责任)。
【法院查明】
一、合同背景
- 2019年6月,甲科技公司与案外人某银行、某融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科技公司将办理汽车售后回租业务中有融资需求的用户推荐给某银行,由甲科技公司为推荐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唐某某持股30%、林某乙持股70%,后林某乙股权由70%变更为0%;乙科技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
二、反担保合同签订情况
- 2019年11月1日,甲科技公司与某汽车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 合同签章:乙方1处有某汽车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签字及盖私章;乙方2处有乙科技公司盖章,授权代表林某乙签字及盖私章;乙方3处有唐某某签字及捺印;乙方4处有林某甲签字及捺印。
- 甲科技公司陈述合同系通过邮寄方式由各方签字盖章后寄回。
三、融资及代偿情况
- 李某某因融资租赁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15万余元,发放至其指定账户。
- 嗣后李某某未按约还款,甲公司为李某某代偿本金等合计16万余元。
- 经催收后李某某尚欠甲公司11万余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观点:
- 即便唐某某、林某甲的签字并非本人实际签署,但至少系其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宜是知情且同意的。
- 《反担保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甲科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主张以上反担保人对李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 唐某某在某汽车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处有签名和私章,从签字笔迹看,与合同中乙方3处个人签名高度一致。
- 基于甲科技公司对某汽车公司公章、私章真实性的信赖,即使签字不是唐某某本人所签,甲科技公司亦有充分理由相信是唐某某授权所签,构成表见代理,唐某某应承担责任。
- 鉴于唐某某的签名是否真实不会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对唐某某要求对签名及捺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 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科技公司支付代偿款110,847.86元;
- 李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年利率3.85%);
- 某汽车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林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上述四方支付违约金(以5,542.39元为限)及律师费800元。
二审法院改判:
- 维持一审第一项、第二项(主债务人李某某的责任不变);
- 撤销一审第三至六项,调整反担保人责任比例:某汽车公司、乙科技公司、唐某某承担75%连带清偿责任,免除林某甲责任;
- 违约金基数调整为83,135.89元(以限4,156.79元为限),律师费调整为600元。
【其他】
本案核心启示:法定代表人不能以"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为由轻易逃避担保责任。法院会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
第一,是否构成有权代签;
第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结合其双重身份(法定代表人+个人保证人)整体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加盖公章和私章的事实本身就足以让相对方产生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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