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拒戴套暴打女技师拖进卫生间QJ!”辽宁辽阳,男子凌晨到隐蔽养生馆找技师进行交易,因对方坚持要求戴安全套顿生恼怒,冲到楼下用砖头砸门窗辱骂,技师出门劝阻反被拳打脚踢逼跪求饶,被打至大小便失禁,后又被拖入卫生间强行实施,男子被捕后辩称“未进入是未遂”,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事发当日凌晨1时许,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天井园小区一片沉寂,38岁的鞍山高铁西站客运员唐莲独自走进位于62栋一家隐蔽养生馆。
唐莲点名要女技师黄娟提供服务,谈妥价格后黄娟取出未拆封安全套递给他,坚持要求其必须佩戴。
唐莲当即翻脸,他认为自己花钱消费就该随心所欲,戴套“影响感觉”,拒不接受,黄娟坚持行业潜规则—不戴套不接这单生意。
两人僵持数秒,唐莲骤然暴怒,摔门而出,冲到单元楼外开始大声辱骂黄娟母系亲属,随手捡起半块砖头猛砸养生馆一楼门窗玻璃,“砰砰”作响,惊醒了楼上住户。
玻璃碎裂声中,黄娟害怕引来邻居报警或砸坏店面被老板追责,硬着头皮走出单元门到唐莲面前低声劝他“别砸了,有事好好说”。
这一劝,成了唐莲施暴的导火索,他两步跨上前,揪住黄娟头发或衣领连扇数记耳光,拳头雨点般落在黄娟头面部、腰背部,一边打一边逼问:你服不服?嗯?说!服不服!
黄娟孤立无援、惧怕进一步伤害,浑身发抖跪倒在地连声求饶:我服了……我服了大哥,别打了……唐莲仍不罢休,持续推搡踢打,致黄娟惊恐过度当场大小便失禁,衣物浸湿。
后经鉴定及急诊病志记载,黄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施暴并未到此为止。唐莲将瘫软失禁、哭泣不止的黄娟拖进养生馆内部卫生间,不顾其哭喊抗拒,强行实施不法行为。
案发后黄娟整理破损睡衣、T恤、短裤报警,物证照片显示衣物有明显撕裂痕迹。
当日,唐莲在辽阳市住所附近被警方抓获归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唐莲当庭翻供称:我没有进入被害人身体,应属犯罪未遂。其辩护人亦提出:唐莲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未进入应认定未遂,请求从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即便存在PC合意,一旦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发生关系即构成QJ罪,不因“花钱”而豁免。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QJ罪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双方此前有无钱色交易约定无关。
本案中黄娟明确以“不戴套不做生意”撤销同意,唐莲通过殴打、恐吓使黄娟不敢反抗后强行实施,完全符合QJ罪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P资纠纷中施暴强行发生关系”均以QJ罪定罪处罚,这也从侧面说明,出钱买不到违背意志的性自主权,即便对方是失足女也不行。
第二,QJ罪既遂不要求完整进入,接触说+综合证据可认定既遂。
辩护人和被告人以“未进入身体”主张未遂是常见错误认识。司法实践中对于QJ罪既遂标准,结合两性生理构造采“接触说”,且法院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物证、伤情记录形成证据链综合判断。
![]()
本案被告人自己供认“进入多下”、事后清洗、被害人隐私部位有挫伤及破损内裤,法院认定既遂完全符合证据裁判规则。
第三,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但不必然大幅降档量刑,恶性暴力QJ通常顶格或接近顶格判处基准刑。
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QJ罪基本刑为3-10年,本案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未成年、中止、重大立功等)。
被告人虽有坦白和认罪认罚,但作案手段恶劣(先暴打致失禁再QJ),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处三年六个月属正常裁量范围,也体现了对此类借PC之名行暴力QJ之实行为的严厉打击立场。
综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被害人黄娟陈述详细描述了被拖入卫生间遭强迫的过程;唐莲本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提及“进入多下”,虽嗣后辩解未完全进入,但供认有过接触且事后回家清洗内衣等,这一细节与被害人内裤破损、隐私部位挫伤急诊记录相互印证。
法院认为,综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前期有罪供述、物证(破损睡衣及内裤)、急诊病志及辨认笔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QJ犯罪既遂,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未遂”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莲犯QJ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